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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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正視『逐案簽章』制度的質變亂象 | |
當營造業法第66條『丙等營造業以工地主任代替專任工程人員』,落日條款至97年屆滿時,為因應技師人數可能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內政部乃於97年10月24日,頒行『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原本是立法美意,但施行以來,被少數幾家管理公司操弄下,『逐案簽章』制度已經變質,罔顧工程品質,只作簽章未落實技師職責,對公共安全埋下無限危機,政府不應坐視。 |
善用技師公會落實逐案簽章制度 由部份管理公司仲介少數技師,把持大量『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業務,導致許多專業技師無法參與逐案簽章工作,建請主管機關,善用專業技師公會平台,以落實逐案簽章制度。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歡迎營造廠及技師速電:省公會02-29634696洽黃小姐辦理。 |
張瑜超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臺中工務所 副工程司 拜讀貴報第632期第4版林清南技師所撰「公共工程品質因為執行三級品管而改善嗎?」一文,心中感慨萬千,茲以長期身為公共工程第一線執行人員,肩負「如期如質完成」責任之角度,援引實例並從法規及執行等面向略抒淺見,敬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是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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