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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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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39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張長海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政府應正視『逐案簽章』制度的質變亂象

  當營造業法第66丙等營造業以工地主任代替專任工程人員』,落日條款至97年屆滿,為因應技師人數可能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內政部乃於971024日,頒行『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原本是立法美意,但施行以來,被少數幾家管理公司操弄下,『逐案簽章』制度已經變質,罔顧工程品質,只作簽章未落實技師職責,對公共安全埋下無限危機,政府不應坐視。

猶記得民國89年的921大地震,震出許多營造業施工問題,也震出民眾對工程品質的嚴重關切。因此,延宕多年的營造業法,在民意催生下,才能於民國92年公布施行。而營造業法要求專任工程人員須採專任制,其目的要在提升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因此營造業法第66條第5項的規定:『丙等營造業得委託技師逐案簽章』,絕非表示簽章制度可以取代『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制』;換句話說,簽章制度只是過渡性,最重要是不得違反專任工程人員之職責,亦不能悖離營造業法立法之宗旨。

針對『逐案簽章』,本報631632期社論,已有論述,我們認為『新辦法的頒佈,技師可在不同的工程專案,發揮其對工程與管理的專長;同時在不同專案間執行簽章,亦可使技師之專業有所精進。但案較多,責任當然較重大,因此從事簽章業務之技師,應量力而為,不宜貪多搶案,衍生惡果』。豈料該辦法施行後,據了解,全台北、中、南各區,已由少數幾家管理公司分別把持,以媒介幾位技師為主,大量吸收『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業務,導致其他有心配合『簽章辦法』施行簽章之專業技師,反而無案可辦理。

換言之,偌大的市場,為少數幾家管理公司所分食,而參與之少數技師,徒然成為簽章之工具,奢談落實技師職責,於是乎公共工程的品質,公共安全的維護,就在立法者的疏忽、以及這些管理公司操控下,『灰飛煙滅』;這種亂象正擴大中,甚至已影響到其他甲、乙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安定性,禍害難測,值得政府主管機關重視。

上述的亂象,顯然已影響到公共工程的品質,並危及黎民百姓的安全,本報不願見到『921大地震的慘劇』再度發生;由於營造業法第66條第5項是一個過渡條款,本報以為,長遠之計,內政部應儘速訂定『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落日條款』,明示最短的簽章施行時間;同時在法條中能明列『借重各技師公會之協助,研擬輔導之辦法』,以早日落實技師專任制之目標,並確保工程品質,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至於救急之道,呼籲主管機關應火速行文各縣市政府,對少數幾家管理公司分別把持『逐案簽章』案件之行為加強管理另外本報誠摯的呼籲,符合『簽章辦法』條件之專業技師與營造業者,應善用專業技師公會之平台,借重公會之協助,以聯繫協調綜理營建管理工作,確實維護工程品質與安全,並保障自身權益。

最後本報更嚴正呼籲,目前受聘於管理公司之技師,請珍惜技師的尊嚴,請重視專業技術的價值,莫讓您技師的榮譽與法定資格,無端成為介聘管理公司之賺錢工具,莫讓您技師的簽章成為介聘管理公司的印鈔機,『歸來吧!朋友』,讓所有技師一齊為本身正當之權益共同努力,也讓技師的明天與公共工程的品質一起成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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