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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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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39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張長海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公共工程品質」與「執行三級品管」關係之我見 

張瑜超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臺中工務所

 副工程司

拜讀貴報第632期第4版林清南技師所撰「公共工程品質因為執行三級品管而改善嗎?」一文,心中感慨萬千,茲以長期身為公共工程第一線執行人員,肩負「如期如質完成」責任之角度,援引實例並從法規及執行等面向略抒淺見,敬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是幸。

民國91年至95間辦理之國道5號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高架橋梁新建工程,奉交通部核示採自辦監造作業,筆者置身其中並有幸經辦材料試驗、施工檢驗、工務行政及結算驗收等各項業務,離鄉背景工作辛苦不在話下,卻也收穫頗豐。時值該路段某標工程,橋梁上部結構為場鑄逐跨工法之箱型梁,底版水泥混凝土澆注前施工查驗作業,筆者接獲承包商以自主檢查合格之書表申請查驗作業后,即赴現場查驗鋼筋綁紮及模板組立成果,並於比對核定施工圖後,發現橫向主筋穿越預力錨座區段部分全數被剪斷,因其未符施工規範要求,且將影響結構物長期受力行為,故即督促承包商現場工程師應予改善,並經複查無虞後,始同意澆置水泥混凝土。

綜合營造業法第3303234354351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政府採購法第6370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4671113條等規定及參酌品管實務經驗,茲臚列個人淺見如后:

一、相較於一般私人工程,公共工程有其『取之於民(即政府預算)且用之於民(即服務公眾)』之特性,除非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任何公共工程於法、於理、於情均不允許其失敗或有品質缺陷,如果工程團隊各角色均能積極善盡其品質管理作為,自當完美無瑕、水到渠成,然而透過以上舉例可知實際執行並不盡然理想,故現行三級品管制度,顯而易見地成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而不得不採行之作為,至少可供追溯相關人員於施工過程中應善盡之品質把關責任;在上揭舉例中,筆者於翌日檢討會中討論始得知,雖本案施工圖已獲專任工程人員簽認核可,惟於其督察紀錄中並無相關追蹤查考,且因先施作之鋼筋工班與後施作之預力工班協調有落差,以致施工成果未符在先,而承包商施工自主檢查表所列包括現場工程師、品管工程師及工地主任等人員未能落實檢點、查核或督導職責在後而使然,倘若本案監工人員亦未能詳查即允予持續施工,恐將導致整體施工團隊包括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包商均須承受施工品質不良之惡名甚至刑責。

二、現行三級品管制度,主係著重於承包商自主品質管制作為,搭配主辦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之品質保證系統,並由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品質查核作業瞭解執行狀況,如果承包商相關人員業已仔細審視工程規範圖說,並融合相關法規要求而落實於日常作業表單中,則監造單位將可本於承包商之「穩定製程」,而採行抽驗方式辦理查驗作業,而整體施工團隊亦無須特別針對主辦機關督導,或上級主管機關查核而大費周章補足文件資料。然而,透過以上舉例及首揭貴報文章亦可瞭解,承包商、分包商及工班並非長期穩定之組合,除非承包商具有非常強而有力的品質管理制度,否則在公共工程不得出錯的前提下,所有工程契約執行風險均必須由監造單位甚至主辦機關承擔,技術規範要求也因此愈趨嚴格,而品管作業要點所示監造單位辦理「抽驗」的原意,到了執行第一線卻不得不調整為「全面檢驗」或稱為「百分之百抽驗」,此一窘況實係肇因於承包商品質管理成效,無法給予監造單位或主辦機關足夠之信心或保證使然,也難怪品管理念無法落實之結果,就是上級查核僅視書面文件精美與否,而無法確實反應工程品質狀況。

三、公共工程既然透過政府採購法之平台,開放予承包商公平競逐並敘明以最低標決標,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大環境之物料價格暴漲)或預算(底價)編訂不合理,否則在數量、規範及圖說均為公開資料條件下,承包商自應審酌工程標單之執行難易與風險所在,而不宜咨意壓低投標價格以求得標後,發現尚須繳交差額保證金或驟見執行標案之可能障礙,而圖以非契約內之各種執行手段,以求降低履約成本或另以法律程序爭取補償。而實務上,主辦機關既無法預先掌握前來投標或得標之廠商,自然必須考量各種執行過程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於契約中規範處理原則,且於公開招標過程係屬「邀約」行為而並無特定之對象,今獲廠商投標表示「要約」,而經主辦機關決標予該廠商,即產生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自有依據法規及契約規定善盡其施工品管之責任所在。

總之,筆者認為只要廠商本於營造業法自我要求團隊內每一角色包括公司CEO、專案經理、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技師)、工地主任、現場工程師乃至於現場工班均能善盡其品管職責,則於進入公共工程領域後,搭配政府採購法及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要求(例如設置品管工程師及提撰品管計畫等),應有助於達成公共工程品質之基本門檻,自可輕鬆應對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之抽驗及上級機關之工程查核,進而提供客戶(包括施工團隊內之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以及施工團隊外之上級機關甚至外界第三者)充足之信心與保證,則朝向全面品管及永續經營之發展目標亦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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