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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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建設永續經營仰賴土木工程法 | |
公共工程建設是國家現代最重要的指標,換言之,土木工程建設是提升國家總體經濟的火車頭,回顧過往,自台灣推動十項建設以來,帶動台灣經濟的蓬勃發展,也開創了舉世矚目的經濟奇蹟。因此,由公共建設可反映出國家技術進步的程度,亦即土木工程建設是國家經濟重要的基石,卻缺少執行時所需的根基-「土木工程法」。 |
鄧勝軒技師 近日一位某甲老師,拜託筆者研究有關於集合住宅(Congregate Housing)露台(Gazebo)使用行為之幾個問題並提供意見,或許各位先進或讀者亦曾遇過類似問題,特撰本文分享讀者,敬請先進不吝指教。甲老師問題描述略以:「甲老師表示其住在位於15層集合住宅內,1、2樓原為店面使用,3樓以上為住家使用,屬住商混合大樓。分管契約中3樓住戶對其3樓露台為約定專用部份。某乙商家購買1、2樓、並同時加購3樓﹝可能看上有3樓露台可以利用,目前商家廢棄原建商原設計之1、2樓及3樓之家用分離式冷氣設備,另設一疑是中央冷氣空調設備於3樓露台﹝佔滿3樓露台,導風管超出3樓1.5米延伸至4樓空間﹞,因乙商家將1、2樓變更使用為辦公空間,改裝為中央空調系統行為,其產生之振動噪音及熱氣,影響住戶安寧及生活品質﹞。甲老師提出下列問題,經筆者研究之後,整理意見如下說明。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受聘營造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99年5月4日前因受營造業法第61條規定限制,以致很多技師朋友們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而遭受停業處分之懲戒。為導正此不合理條款,故本會積極推動營造業法第61條修法,終於在99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3次者,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此條款對於受聘營造業之技師朋友們,如有情節輕微之事由,可先以警告方式予以處分,避免懲戒過當且讓技師有所警惕,可即時導正。因此,本次案例介紹,係○技師擔任A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期間,疑涉嫌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依營造業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給予處分,以營造業法67條而被移送○審議委員會審議,經決議以「警告」處分。 |
陳正平技師 前言 目前國內所生產之結構用高強度螺栓主要有美國ASTM規格之A325及A490螺栓及日本JIS規格之F10T及S10T螺栓。國內螺栓生產廠商同時有生產日本及美國規格之螺栓,乃因目前國內所使用的設計規範主要係參考美國AISC規範,而國內鋼構廠之製造與施工卻是依日本鋼結構品質管制作業標準,以致於目前國內工程大多使用日本規格之扭力控制型高強度螺栓。高強度螺栓在安裝時除非規範有特殊規定,否則均需以旋轉螺帽法、直接拉力指示器或以扭力板鉗等工具,按規定的程序施拉預張力,而近年來扭矩控制螺栓(Torque Control Bolt 簡稱T.C.Bolt)已廣泛應用於土木及建築工程之鋼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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