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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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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黃金華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公共工程建設永續經營仰賴土木工程法

公共工程建設是國家現代最重要的指標,換言之,土木工程建設是提升國家總體經濟的火車頭,回顧過往,自台灣推動十項建設以來,帶動台灣經濟的蓬勃發展,也開創了舉世矚目的經濟奇蹟。因此,由公共建設可反映出國家技術進步的程度,亦即土木工程建設是國家經濟重要的基石,卻缺少執行時所需的根基-「土木工程法」。

公共工程建設要永續經營,不能只重視工程的前半階段(即規劃、設計或甚至施工階段),而應配合整體工程生命週期,將著眼點於工程後半之經營管理維護階段,才能有效於公共建設過程及使用期間能更經濟地經營、更安全地使用,以及更有效地維護,且對環境造成的污染與衝擊將減至最少。所謂的永續經營,包含公共建設之規劃、設計及完工後使用階段的營運管理與營運維護外,因此,若能在規劃階段便詳加考量未來公共建設完工後審慎評估管理維護問題,將對工程完工後續之管理維護有莫大助益。

以澎湖跨海大橋為例,於民國59年完工通車,民國64年以後即陸續發現嚴重腐蝕,民國73年基於行車安全,將部分橋段改建為路堤,橋齡僅14年!當年新建工程費用為新台幣一億四百四十五萬元,維修費用則前後有四千多萬元,後來改建路堤花費更高達八億五千萬元。其結果不僅破壞當初興建跨海大橋發展觀光之美意,更凸顯當初規劃設計缺乏公共建設維護管理觀念,對當地社會經濟與民生問題造成重大影響。

國內的工程普遍存在只管新建,而完成後的維護及管理則不重視,國內公共建設僅有部分法規(如公路法、水利法等)訂有管理維護經費來源與編列之相關規定,而要落實公共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要件之一就是要有充足的經費來源,若無法制規定而僅靠人治來執行,在目前國內重新建而輕養護環境下,管理維護經費將被忽視或被新建工程經費所排擠,所以要使公共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能順利推動執行,必須在相關法規中明訂管理維護經費之來源與編列規定。

土木工程建設的產出流程為需求、計劃、評估、經費、土地、規劃、設計、監造、簽證、審議、許可、發包、施工、使用、檢查及維護。如只訂定維護管理法的法規,並不足夠且將陷入頭痛醫頭的迷思,建議應訂定包含完整程序的土木工程法,讓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每一階段都有法律可以依循,以進一步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提高國家競爭力。

本報呼籲讓攸關公共工程根基的「土木工程法」早日立法通過,做為土木工程建設之圭臬。特別是現行公共工程相關法令規章乃散見於各目的事業法令中,對於共通性之問題,諸如建設方針、興辦理念、資源整合等缺乏統籌規範,造成當今公共工程缺乏整體性與廣泛性以致影響推動;土木工程法是公共建設的根本大法,其能健全國家建設之發展,才能造福全民。拚經濟為政府施政首要目標,在政府組織的氛圍下,希望各界人士能夠異中化同,整合力量,早日達成共識,儘速讓「土木工程法」立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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