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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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一條心 共度「人資缺乏與通膨危機」 | |
2019年底引爆的新冠肺炎病毒,延燒2年有餘,為控制疫情之擴散,許多國家紛紛採取「限制人流、物流」之管制措施,造成各國運輸型通貨膨脹;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正式武力入侵烏克蘭,因烏、俄兩國小麥出口量占比,超過全球四分之一,且俄羅斯更是全球重要的油氣生產國和輸出國,兩國交戰,立刻衝擊全球糧食及能源供應鏈。 |
綜談 鑑定數位化與實際程式開發成果 洪啓德、胡宏章 技師 現況鑑定,是國內建築工程施工前的重要先行程序之一。現況鑑定是指在施工前進入基地周邊影響範圍內的鄰房,以拍照或文字記錄等方式,將鄰房在施工前的現況記錄下來。通常包含了室內的屋況調查,及室外的水準、傾斜測量。倘日後有發生損鄰糾紛時,現況鑑定報告便可作為一項公正的證據。以台北市為例,依據「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下稱本規則)第四條之規定,現況鑑定施作的時間點,在領有建造、雜項執照之工程,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領有拆除執照之工程,應於申報開工前完成。依據本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有辦理現況鑑定之鄰房,若日後有受損疑義時,都發局將列管,並居中協調。而在有損鄰事件疑義時,除非建方自認有損鄰事件發生,否則依據本規則之規定,應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或損害鑑定,以查明責任歸屬。然而,欲釐清究竟是否係因為施工才造成鄰房之損害,除了依據鑑定人的專業經驗判斷外,多半需仰賴施工前的現況鑑定報告,進行前後比對後,損害發生的真正原因與責任歸屬,方能至臻明確。因此,為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辦理現況鑑定,顯然具有其意義與重要性。 |
我看臺灣基隆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是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然而,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時,若將印章留在營造廠,交由營造廠於文件上代為用印,是否會構成偽造文書呢?本文擬以臺灣基隆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判決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
蘇源峰、楊金龍、徐茂卿 技師 圖7為永仁高中地震紀錄東西向的地震反應譜,顯示週期1.3秒的反應加速度,從PGA=0.140G放大至0.312G,放大倍數=0.312G/0.140G=2.23。圖7也顯示韌性設計加速度,在週期1.3秒等於0.134G<代表地震作用力的0.312G,是造成大樓倒塌的主要原因之一,更遑論最大可能反應加速度=0.583G,是原始反應加速度的1.87倍=0.583G/0.312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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