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中央大學工學院(營建管理研究所)
政治大學法學院(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政大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協辦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中華仲裁協會、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理律法律事務所、寰瀛法律事務所(依筆畫順序排列)
費 用: 本活動為學術性質,不對外收費
報名方式: 請於98年5月10日(星期日)前以網路方式報名
報名網址: http://www.interdisc-law.nccu.edu.tw/→最新訊息
詢問電話: 0920-350277陳重安先生,或0911-788904胡慧滿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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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簡述
政府採購爭議解決機制之探討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至第85條之4就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訂有爭議解決機制。第85條之1條文內加入先調後仲機制迄今約達2年,但修法呼聲不斷,包括勞務採購與財物採購應否同工程採購一起納入強制仲裁機制,調解建議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無法成立者,機關可否主張強制仲裁等課題都是各界急切關注的。去年九月行政院版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出爐,在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的大旗下,有效率的紛爭解決更顯重要,然行政院版草案中並未解決前揭爭議,其他增訂條文亦多所爭議,例如:草案第85條之1第4項,增定調解成立之執行,準用仲裁法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等規定,與原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規定差異甚大;另草案第85條之3第2項,將調解建議提出之主體由調解委員變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妥適?該條項「『得』出具書面調解建議」之規定,與草案第85條之1第2項「『應』提出」是否有衝突?草案增訂第3項再為詢問之規定是否必要?修法具體方向仍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邇近亦有推動國際上慣用之爭議協調/裁決委員會(DRB/DAB)機制之建議,期能利於履約過程中快速、有效、公正地解決爭議,凡此等等應如何實踐,均為值得深究之議題。
歷屆論壇資料 http://140.115.63.101:8080/add.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