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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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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44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經講師說明土木營造工程採購契約所必須清楚了解文書作業上相關規定,得本身之權益義務。
二、上課收獲:
清楚了解工程採購契約必須相關規範,避免觸犯相關規定。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工程採購契約簽定前須先了解契約內容及相關規範。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土木工程實作書面說明及測量訓練。

2023/06/2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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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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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43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採購契約應注意之細節頗多,需逐項加以了解以免深陷錯誤。
二、上課收獲:
可從法院之個案判例了解爭端處理方案,結果避免自我想像、自我解讀、自我感覺良好,最終卻要陷入自我哭泣。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對小包合約內容需加斟酌,對(機關)業主之合約須更加注意”法”的觀念。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可多加案例分析、爭執之判例。目前規劃上課時數,只有(18hrs),建議可增加。

2023/06/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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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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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41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在投標階段,要詳讀契約規定及契約總表,詳細價目表與設計圖。才能盡量避免履約爭議。在施工階段應儘量多(拍照)現場施工照片及相關文件資料收集的重要。
二、上課收獲:
法院判決列引述契約條款及民法法規的相關性。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所學工期展延部分,對於實際工作有幫助。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課程時間應加長。

2023/06/2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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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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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41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三位專家講師介紹超多各級法院判決案例,對政府採購契約執行的各個
階段發生之訴訟案件,法院判決內容予以說明。
本訓練對個人在法院判決所採法理、各造主張方向、策略,有較多的認
識。
二、上課收獲:
除本訓練中所得,個人初步可以針對特定案件,進行自行加強之能力。或
可進一步參與更高層級的相關訓練,增強個人法律水平。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公司主要工程案件,以參加公家機關之採購標案為主。輒聞內部相關的
工程;爭議不論是非對錯,公司均以忍退處理。參加本訓練或可提供粗淺
建議爭取合理公平的解決;亦有益公共工程往更正確方向前進。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就本次訓練意見,提供未來相關課程參考。
1.教材對重點處建議標註或粗體顯示。
2.各判例之判決過程建議完整論述其形成過程,避免遺珠之憾或未予澄
明之處。
3.對各判決為何不同或不一致,宜有合乎法理之論述或確真為恐龍;似宜
避免存在似有彼此矛盾之結果。即“按實依法而能定於一”應為法律所追
求。

2023/06/2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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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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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15:40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課程的內容相當貼近許多可能發生的工程糾紛,對於現在未來在接觸工程案件,都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甚至為自己爭取非常不錯。
二、上課收獲:
了解一些實務處理狀況,在真正遇到時能更好的解決。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在處理工程履約糾紛時,能更好的知道自己的權益。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2023/06/2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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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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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39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課程透過法院判決的角度,來看公共工程的爭端,讓學員再加了解工程採購契約。
二、上課收獲:
契約兩造雙方常因履行契約時間甚長,且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未完善,或施工品質不良,以致於影響到雙方當事人對契約之履行。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日後遇工程爭議,須進行調解、仲裁,甚至訴訟,更能了解相關細節。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此類課程應多多舉辦。

2023/06/2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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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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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39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上課前對於相關專有名詞僅略懂皮毛而已,經過講師的課程講解及實務分享,學習到如何於爭議發生時應注意的細節。
二、上課收獲:
與實務上產生連結,維護工程履約權益。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預期未來能融會貫通於工作實務上。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希望未來課程能持續有相關工程領域的課程

2023/06/2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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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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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15:38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1.老師經驗分享很有收穫。
2.老師說話速度很快有點跟不上。
二、上課收獲:
了解一些法律用語、時效意義。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看的懂法律條文。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希望可以深入解釋合約訂定。

2023/06/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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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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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31
文章: 1
一、上課學習心得報告:
課程內容設計以採購法逐條釋例方法講解,按上課總時數共18小時,明顯不足,對講師會產生壓迫感。
二、上課收獲:
講師實務案例講解及專業見解,有助於判斷能力及解決爭議能力。
三、將所學應用於實際工作之情形與預期效益:
工程法律有利於從事工程專業人員,將法條內容納入依據,其法律條文含民法及採購法。
四、對未來課程之需求與規劃建議:
教材設計內容已判決案例為居多,因判決書對於非法律人在閱讀上產生艱澀難懂,工程法律需有民法基礎為前提,再以採購法為進階學習,最終以判決案例為輔。建議課程規劃可依工程採購、技術服務、財物勞務等分別開課。

2023/06/2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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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班-心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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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23/06/28 15:31
文章: 1
前言
筆者參與本公會於112年5月27日至6月10日舉辦112年度上半年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由法院判決看透工程採購契約訓練課程,講者對法院判例不同之見解,方知訴訟結果非有絕對之正確答案,仍需就個案深入剖析,適時引用法院判決,而對當事人有利於基礎上之重要攻防,方為上策。鑒於技師先進從事政府採購之承攬標案,對於履約執行爭點,都是法學、法規、法律層面之專業,若不理解契約條文約定或民法契約章節,對當事人權利及損害之關係不解其中義理,而衍生當事人不利之判決,確實不可不知。
今由公會陳錦芳理事,具律師、技師專業背景,從法院判例角度,結合民法契約實務經驗,對工程採購爭議深入淺出剖析,廣開塞門如醍醐灌頂,獲益匪淺,可讓技師先進在實務上可預防及解決爭議之借鏡。
蓋政府採購分有財務、勞務及工程三大類,大致略分為:招標、審標及決標之公法開標程序,經決標後兩造締結契約、履約管理、驗收保固之私經濟行為,前者屬行政採購公法上程序,後者履約如有爭議則循司法途徑解決,二階段處理之手段不同,如處理招標異議處理,不為司法介入,而履約驗收等爭議亦不由機關在公法處理異議申訴,今次課程則著重在訂約後機關(債權人)與廠商(債務人)之爭點協議過程,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協議、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循司法途徑解決;而機關對爭議處理,多不以仲裁方式協議解決,對廠商而言,請求權協議未果,若以民事訴訟程序請債務人支付賠償損失(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恐經法院三級三審漫長司法程序,終將曠日廢時,而採購法第85條之第二項之意旨,若經申訴會做成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這不諦給予廠商可提付仲裁,縮短爭議之機會,我輩確實可善用工程會或地方申訴會調解之機制,不對等履約關係返還應有損害賠償。
今就對公會舉辦三日法院判例課程,「請求損害賠償」、「消滅時效」、「展延工期」、「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故」及「承攬報酬」等方面心得分享,以饗讀者。

承攬報酬
民法490條及505條雖明定承攬報酬後付為原則,然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估驗計價,考量工程規模龐大,需要資金供應各種成本支出,定期估驗付款可使廠商在工作完成前,先獲取部分款項,紓解資金壓力,分段分期支付給包商,,如最高法院判決(97台上字第60號)所述,估驗款之性質「無非係對於承包商財務上之融資」,而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4號)判例,估驗款為「融資暫付款之消費借貸預約之契約型式,如估驗計價有爭議,僅在確認估驗期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數額無法確定,承攬人自無從行使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即不能起算」,最高法院見解,「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估驗款仍是報酬之概念(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及101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但最高法院99年判決,則對「每期工程款並非俟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後,始得請求」,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則對包商請求給付估驗款時效自請求起算,與「報酬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概念不同,因此法官仍站在主觀立場對不同個案進行判決莫衷一是。

工程爭議
吾等承攬政府採購勞務或工程採購,招標或決標後之履約及驗收階段,常生工程爭議階段有:一、設計階段,規劃內容欠周全及不當變更,土地徵收、撥用或價購困難、政府政策變更,或設計審查遲延等,尤其業主在設計審查階段,因非屬專業工程單位,需借助外聘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而時效拖延,內部又未能整飭意見,因而未確定採購目標而遲延。二、發包階段,招標文件(如圖說)不完備、錯誤,投標資格審查與認定爭議,筆者曾服務於公部門進行醫療儀器採購招標,遇有代理某醫療器材廠家,常因醫師醫療需求,而從其廠家規格訂定採購規格,而遭同業檢舉進行爭議調解,雖規格未指定廠家(牌),不免讓人疑為某家量身訂做而有綁標之行為;另定型化契約偏頗業主,而民法對契約內容顯失公平性,契約無效有所規定,如議價或訂約遲延而延誤開工等。三、施工階段,開工遲延,設計變更、項目價格認定差異,材料及施工品質瑕疵不合規定,計算逾期罰款,見解差異頗大,工期展期計算認知差異、變更設計非契約內項目,遲延議價或未議價業主要求廠商先行施做、工程項目漏列、數量不足等爭議。筆者協助返還逾期違約金調解陳述理由有,因新增單價議價遲延70餘日之案例,檢視契約約定辦理議價時間為一個月,向機關調解爭點之一。四、驗收保固階段,驗收標準、驗收項目及數量之爭議,驗收瑕疵認定標準、複驗缺失另增新缺失,而連續性計罰逾期違約金、押標金與保證金返還、驗收標準之差異等。如同筆者前案例,機關未按圖說到現地進行竣工確認,而計罰未於預定竣工日完工之逾期違約金,同時又進行工程查證扣罰懲罰性違約金,形同一案兩罰,為請求返還違約金之爭點。

消滅時效
有關民法消滅時效制度,在第127條第7款承攬人之報酬,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同法125條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所別異,前者為承攬報酬,後者為一般請求權(如不當得利),承攬人於工程契約履約驗收階段之履約爭議,如
循申訴會調解程序,消滅時效為契約自驗收合格後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例如95.01.01日工程結算驗收,調解時效為97.01.01,如在接近罹於時效內申請調解程序,則特別注意調解不成起訴之時效,蓋因申訴會做成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前,經預審及大會通過需有一段時日,若97.03.03兩造調解不成立(已過時效97.01.01),致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日為97.04.01.而申請人必須在10日內(即97.04.11)提民事起訴或仲裁起訴,否則請求時效已過;又前開在期限內起訴,等於調解仍在時效內(民事訴訟法419條第3項所定)。

展延工期
現行採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對展延工期有所規範,其要件有1.非可歸責於廠商2.影響要徑3.履約期限內申請展延工期,自103.1.20.前採購契約範本所認定預定竣工日至實際竣工日期間,若所生不可抗力因素而生之損害,債務人在遲延中亦應負責,即遲延中仍然可以展延工期,但自103.1.20.修正後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則明示「履約期限內」,即預訂竣工日之後,機關對展延事由不再採認,甚至機關要求預定竣工日後停工,仍可不給予展延工期。4.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45日內檢具事證,書面向機關申請,雖雙方約定時間內提出相關事證,實務上法院判例,就系爭契約未依前項約定程序辦理,高等法院判決(97年度建上字第117號)「廠商未依契約約定逾十日內申請,經機關拒絕展延,復主張應展延xx日,亦與契約約定程序不合」而不能展延工期,但另103年至108年法院判決,未依程序辦理仍得展延工期,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6號),「縱廠商未依契約所訂程序申請展延工期,亦不負遲延責任,仍得展延」;或採購契約範本未明文約定廠商逾時申請,或機關規定未於7日內申請之失權效果,有91年高院判決(91年度重上字第5號)逾期失權顯失公平無效之判例,但94年高等法院(建上更(一)字第1號)契約約定「逾期不予受理…契約約定十日陳報期間復屬可期待且相當,對承攬人亦無中大不利益…」之判例失權條款仍屬有效。可見展延工期工程會契約範本已經按法院判例,而規範契約僅在期限內,廠商可展延工期之權利。

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在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1目(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第17條第5款2.山崩、…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條文既有天候影響與豪雨災害性條款應同時具載,就108年高院(建上字第80號)判決略以「單純就降雨而言,該款已明示降於條件至豪雨,始符合該款展延工期要件,而惡劣天候或其他天然災害之事由,無從將降雨標準下降至大雨程度」因此豪雨亦應參照中央氣象局所頒布標準之認定,則具有展延工期之理由,現場無法施工照片亦為補足展延工期強力證據之一;另契約範本第17條第5款5.毒氣、瘟疫…,前3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肆虐,影響展延工期或停工處理方式,爰工程會110.6.18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解釋:(一)工程仍有部分進行者:1.展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之1/2工期。2.廠商認為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所影響工期逾上開期間1/2以上,得檢具資料申請超過1/2部分之工期展延。(二)工程全面停工者,事實認定後報機關同意展延工期。上開1/2工期以內之申請無需單據憑證。(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約70 天,得展延35天之工期)。

結語
政府工程採購因資金規模龐大且介面複雜,如期完工實屬不易,然常情勢變更或契約兩造認知差異而有爭論,業主憑藉違約扣款,對技師先進承攬契約不等待遇多有不公,今公會開辦講習班,可觀歷年工程履約爭議法院之判例吸取攻防經驗,縱有法院不同之見解,吾等技師先進在執行業務或工程、技術服務契約遇有爭議時,先有防範未然判例之基礎,於請求損害賠償之損害金額、事證及損害之因果關係上,站在有利於調解或判決一方,實質請求最大之權益,方為首要。

2023/06/2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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