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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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正視國際區域基礎建設趨勢 | |
今年5月在哈薩克所召開亞洲開發銀行第47次年會,如同往例中央銀行彭淮南總裁再度要求亞銀將我國的會籍名稱從「中國台北」改為「中華民國」,但也如同往例礙於中國壓力,彭總裁的要求未被亞銀受理。但不同的是,由中國主導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簡稱AIIB)」在該次年會中激起風起雲湧的討論,標誌著中國與美、日在國際上影響角力正悄悄開展。而這項國內少有關注的新聞發展,卻可能影響台灣下階段基礎建設的國際化軌跡,值得相關部門及早規劃妥善因應對策。 |
陳正平 技師 前言 錨栓(見照片1至3)係埋置於混凝土結構物中,作為鋼結構與混凝土結構物間傳遞力量之媒介,錨栓之設計需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柱底所承受之淨拉力和剪力,以及由柱底部束制產生之彎矩所引致之拉力。錨栓之設計方法國內現行設計規範至今仍無提供較有系統之完整設計方法,現行「鋼結構極限設計法設計規範」在第10.10節(錨栓與埋置)中雖有提供依混凝土抗拉拔應力錐計算之單根錨栓之拉拔強度,但對於錨栓間距太近或離混凝土基座之邊距太小,其抗拉拔應力錐之投影面積重疊、拔出應力錐超出混凝土基座邊緣、錨頭附近之混凝土側向脹破及有效面積受混凝土總厚度的限制等之影響則僅宣示性提醒,而無提供計算方法。而現行「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附篇D (混凝土結構用錨栓) 中,雖對前述問題有提供較詳細的規定,但其設計方法頗為複雜,且尺寸較大之錨栓不易單靠純混凝土之強度來發展錨栓之全拉力強度。又,「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附篇D中第D.5.2.2節規定:「錨栓直徑不超過5cm,拉力埋置深度不超過64cm,其混凝土破裂強度應可依第D.6.2和D.7.2節之規定計算」,但對錨栓直徑超過5cm,拉力埋置深度超過64cm時,如何設計則未規定。另,對錨栓設計包括地震力效應時,尚須符合甚多規定。 |
-我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4號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主辦機關以BOT方式辦理公共建設時,常於投資契約中約定由民間廠商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此時主辦機關是否亦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中之開發單位似有爭議,本文擬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度訴字第694號判決分析之,尚祈各界不吝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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