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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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35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魏政光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土木工程亟需法律位階的土木工程法
有建築法就要有相對的土木工程法,如果沒有建築法,也就可以沒有土木工程法。先進國家有的法,我們不一定要有;同樣地,先進國家沒有的法,我們也不一定就不需要。國家不同、環境不同、制度不同,自然要各適其所需及其所必要,不應該拘泥於他國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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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爭議解決之最小交易成本及工程法律之法制化
鄧勝軒技師
先前不斷在報端出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與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營造公會),藉由廣告交相指責或辯駁,演成一場官與民鬥的場景,目前政府積極辦理愛台十二項建設,各主辦機關趕辦設計、發包,若不好好研擬公平契約,勢必將來爭議很多。技師報709、711期社論曾提出非常好的建言,筆者試著也從如何建立爭議最小交易成本及工程法律之法制化觀點加以探討。
研議將「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暨其規定
第九點至第十一點之主軸精神納入政府採購法框架
台灣營造工程協會 理事長 董榮進 技師
法務秘書 陳怡如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公布施行至今已逾十年,然綜觀整部採購法規,條文內容上從總則下至附則,針對機關工程款之遲延給付,卻絲毫未見任何懲處規定,導致廠商申訴無門,甚或因此遭遇財務週轉不靈而倒閉,對照機關尚能依採購法第101條對於不良廠商懲處停權,但卻未賦予廠商在面對機關惡劣刁難或遲延付款,甚至是慣於遲延付款機關,有制衡與救濟機制,對廠商而言何其不公,侵害權益甚鉅。
中區慶祝99年土木日活動
11月28日彰化八卦山桃源里森林步道健行
朱弘家 技師
隨著五都選舉落幕,這次中區土木日慶祝活動特地選擇遠離選舉煙硝的彰化八卦山。八卦山素有『彰化市民的後花園』稱號,又有豐富的生態自然景觀及森林步道可供遊憩,相當適合全家大小出遊,所以技師報名相當踴躍,參加技師、眷屬及貴賓近300人。
回應工程會『對於技師公會指其阻撓土木工程法立法之辯駁』,令人不勝噓唏!
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全體理事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9.12.8.以工程技字第09900495930號函,回復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余理事長代表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共10個公會,上陳行政院吳院長關於「公共工程委員會阻撓土木工程法草案完成立法,無視公共工程委外審查機制建立之重要性,令人遺憾!」之內容,前述公會的理事長們及理事代表再次開會研商,逐一回應工程會似是而非、為反對而反對之論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