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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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位於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復興街口的文化公園,因進行地下三層,地上二層停車場工程施工時發生地下層大規模坍塌,造成現場兩名施工人員一死一傷之職安事件。事發後,就本事件發生原因與責任各方多有關注與討論,其中有報告指出樓板坍塌主要原因為原結構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法規規定之14.79%而造成事故,然除設計因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因素亦為各界討論關注之焦點。而在討論責任歸屬之外,就本案的省思與警惕更提醒工程界要留意作業環節,避免疏失,否則可能致生令人震撼難過之事。 |
蘇源峰、楊金龍、徐茂卿 技師 一、前言 針對結構耐震設計,法規要求的最低目標:「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是基於考量營建成本,及中、大地震發生的機率等因素。所以,一般RC結構的耐震設計,傾向採用韌性設計來因應;期望結構在遭遇中、大地震時,能透過梁、柱及牆等的塑性變形破壞,來消散地震能量及延長、改變結構週期,以降低地震力。 |
許聖富 技師/中華基礎設施研究發展協會主任委員 藍士堯 專委/桃市府工務局 五、共同管道之工程實務探討 長期而言,共同管道的建設,對都巿的發展、整體行車時間的縮短、道路品質的提昇、減省管線單位維修保養及改善政府形象等,具有顯著的效益。然而,共同管道並非隨處可建。因為在既有道路下方,已埋設許多的管(纜)線,並且所有的接戶管線均已佈設完成,可施作其他工程的空間並不充裕。依「共同管道法」第11條規定:「新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地區、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應優先施作共同管道」、第12條規定:「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因此,興建共同管道,應把握適當時機,工程主辦機關亦應與管線單位,密切協調出符合管線單位使用之管線需求及空間配置,並參酌自身財務及施工條件,選擇合適的共同管道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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