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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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仲裁優勢 解決工程爭議糾紛 | |
仲裁解決爭議,為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之一。『仲裁』,具有自由選擇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地、仲裁人及準據法等彈性;又,『仲裁』具有隱密性,仲裁進行程序不對外公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參照),可以確保營業秘密;此外,『仲裁』具有專業性,當事人可選擇具有工程或法學背景之技師、或學者等專業人士擔任仲裁人,屬於專家判斷;再者,『仲裁』具有迅速性,由專家裁判,專人處理,較易迅速解決;仲裁人接獲通知日起,6個月內須作成判斷,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此外,『仲裁』具有經濟性,仲裁本身所需費用,平均較訴訟費用為低;另,『仲裁』一審終結,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仲裁法第由37條參照)。換言之,要解決工程爭議糾紛,善用『仲裁』機制,具有很多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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