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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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假扣押工程款 不如監督付款 | |
109年9月13日,蘋果日報報導「政府公共建設蓋到一半、廠商卻倒了,工程會擔心銀行業對廠商工程款做假扣押,恐會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的工料費,進而延誤公建進度;據透露,工程會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禁止銀行假扣押工程款,此舉遭銀行公會強烈反對,已上千言書說帖,盼工程會三思…。」 |
林建志 技師 壹、 前言 地下連續壁工法(slurry wall),源於歐洲,從1920年德國Augst Wolfholz理論啟蒙,至1951年義大利發展成具體實用工法為止,歷經三十載,1954年後陸續推廣到歐洲各國,如:南美洲(1956)、加拿大(1957)、日本(1959)、美國(1962)…,台灣則在1971年,始由榮工處引進日本技術,運用於榮華大樓地下室工程,開創工法新頁,嗣後,各專業廠商陸續導入其它挖掘機種,使連續壁成為深開挖擋土結構主流,將國內開挖技術推向嶄新境界。 |
我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依照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時效,自可以請求開始起算是15年。時效經過後,債務人可以抗辯不給付款項給債權人,這是基於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不過,因為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所以技師報酬的時效只有 2年。但此條文所規定的「技師」是包含建築師嗎?本文擬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民事判決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周子劍 技師 109年9月8日,工程會召開「建築師法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監造事項相關議題」研商會議,主辦單位表示,監察院前於108年8月,就建築師「監造」及施工廠商「監工」行為混淆等議題,認為工程會就機關委託辦理監造事項(委託監造契約範本)之監造權責分類項目,顯與建築師法之監造項目及範圍不同,建議工程會釐清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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