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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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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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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禁止假扣押工程款 不如監督付款

109913蘋果日報報導「政府公共建設蓋到一半、廠商卻倒了,工程會擔心銀行業對廠商工程款做假扣押,恐會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的工料費進而延誤公建進度;據透露,工程會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禁止銀行假扣押工程款,此舉遭銀行公會強烈反對,已上千言書說帖盼工程會三思。」

國內公共工程大部份採最低標方式招標,就算是採用合理標方式招標,也是採用所謂的「異質採購最低標」,最後還是以最低標決標。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今年第二季國內營建業家數計甲等2,902家、乙等營造業1,232家、丙等營造業7,132家、綜合營造業553家,合計11,819家,而土木包工業亦多達7,065家,遠遠超過國內市場所需。

108年度政府總預算編列公共建設計畫經費1,679億元,加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88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866億元,以及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所編計畫型公共建設經費1,294億元,合共3,927 億元。由1萬多家的營造業搶食公共建設大餅,粥少僧多競爭之慘烈不言可喻,導致多陷於低價搶標、流血競爭,,得標廠商不堪虧損不支倒閉,多有所聞,也就不令人意外。

由於目前營造業常以工程合約向銀行融資,當營造業傳出有財務危機時,銀行擔心放款無法回收,對工程款進行假扣押,乃常有之措施。而報載:『工程會欲修改政府採購法第70條,增列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對機關之契約價金債權,禁止扣押。理由是銀行不付款可能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所需工料費用,因而延誤施工、甚至停工。』此舉乍看似屬釜底抽薪實際上會不會讓財力薄弱之廠商借貸無門?尚不得而知!

據了解實務上營造業為了求生存,往往不斷的搶標,以新案養舊案,最後到了臨界點,再也無法支付小包工程款時,只能宣告倒閉。當小包拿不到工程款時,往往會向主辦機關申訴,此時主辦機關如果能衡量狀況實施對廠商『監督付款』,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小包,或可避免廠商倒閉後小包投訴無門既有工程也得以繼續進行。就可以避免廠商倒閉,工程也得以進行。問題是此舉形同採購單位兼負廠商工作,採購單位是否有人力及能力進行監督付款?恐怕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

本報以為正本清源之計是全面採用『限制性招標』,以淘汰不良廠商。至於『限制性招標』曾發生不肖廠商賄絡評選委員事件,導致民國953月蘇貞昌院長指示「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規定。但如今國內營造業家數實在太多,為了求生存低價搶標在所難免招標單位雖然知道得標價格不合理,為怕麻煩仍然決標予最低標者,埋下工程不能順利進行的隱憂。

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讓工程能配合計畫目標如期如質完工本報建議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發包政策,以符合實需徹底解決『低價搶標』病灶。換言之當廠商不幸發生財務困難,如果法令允許,『監督付款』仍不失為可行之策,可解燃眉之急。如果主辦機關沒有能力執行『監督付款』時,亦可委託專案管理單位負責執行或可避免廠商倒閉,以及工程需結算重新招標、延宕工期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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