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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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臺灣永續發展目標 | |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2019年7月公布「臺灣永續發展目標」,係參照聯合國於2015年通過的2030永續發展議程,所提出的17項全球邁向永續發展的核心目標,擬訂臺灣18項永續發展核心目標(目標年為2030年)。舉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界,及包括吾等技師團體,均應密切關注這18項永續發展核心目標。 |
鍾立來1,2,3、陳俊鴻2、邱聰智1、楊耀昇4、涂耀賢5 1國震中心、2臺大土木系、3成大土木系、4永安土木技師事務所、5德霖科大土木系 既有樓房結構係按當時之規範設計及施工,耐震能力可能不足,經耐震詳細評估得其耐震容量與需求之比值(CDR,Capacity to Demand Ratio) [1]。若CDR大於或等於一,則耐震合格,不需補強。若CDR小於一,則耐震不合格,需要補強。因此,詳細評估相當於醫療行為之診斷,其結果至為重要。若評估結果出現錯誤,不需補強者,因誤判而補強,則浪費社會資源;需要補強者,因誤判而未補強,則將讓人員處於耐震危險之樓房。無論是高估或低估耐震能力,皆非專業人士所樂見,因此詳細評估完成後,評估人員必須自行檢核結果[2],包括軟弱層[3],以確保成果的正確性。 |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廠商與機關間之履約爭議,因具有依賴法律外專業知識判斷之特色,及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及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政府採購法第85-1條,遂規定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以擬制雙方當事人,有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聲請調解之合意。而爲協助處理採購爭議,經廠商提出調解,並經申訴會作成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但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機關往往不同意仲裁,致廠商僅剩向法院提起訴訟一途,但司法程序曠日費時,故政府採購法第85-1條,於96年7月4日修正第二項文字,採「先調解後仲裁」,即強制機關若不接受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者,日後若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以提高調解成立之機會,加速爭議之解決,保障廠商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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