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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 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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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陳少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敦促工程採購回歸正軌,提高品質與國家競爭力

邇來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像是金門大橋、機場捷運、南港軟體園區二期工程,都採最低價標決標,卻造成很多工期延宕暨品質低落爭議,民眾對於公共工程擁有的大多是負面印象,我們不禁要問,到底台灣的公共工程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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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續接器銲接在鋼骨上之品質檢驗要點

陳正平技師

一、前言

由於鋼筋續接器之製作方法及製作品質不斷的提升,又,不論在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中,其接合之力學效益及總體經濟及安全效益,均分別遠高於傳統之搭接工法,及鋼筋直接通過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之梁-柱接頭之作法。因此續接器之應用越來越廣泛,每一棟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新建大樓,均會或多或少採用鋼筋續接器。以鋼筋混凝土結構柱為例,柱主筋搭接段所需之長度太長,其上下二端常會進入柱頂及柱底之塑鉸區,且因柱主筋隔根才有繫筋鈎住,搭接段圍束效果欠佳,又缺乏足夠的文獻資料可證明柱鋼筋搭接的安全性,而採用鋼筋續接器;又以鋼筋續銲於鋼骨為例,其銲接動作對鋼骨斷面積及材質幾無影響,但其錨定效果、梁-柱接頭力系平衡所需之力量傳遞,或傳力路徑之力流連續性等,不但不會有中斷或連續性不佳的情況發生,反而其安全效益比鋼筋直通更佳。鋼筋續接器的研究發展演進與銲接技術的進步,使得「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之設計與施工變為安全且輕易可行,但是若鋼筋續接器之施工應用,或製作品質管控不佳,或應用錯誤,均可能會因而產生災害。因此施工過程中必須以適當的檢驗方法,及足夠數量的檢驗頻率予以抽驗,以確保結構物之安全性。國內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其梁-柱接頭,大都經由鋼筋續接器來進行鋼筋與鋼骨之續接,這些續接方法需要分別進行銲道和續接器續接性能之檢驗,本文針對用於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梁-柱接頭,使用鋼筋續接器續接方法之設計注意事項、及檢驗要點進行探討。不當之處,尚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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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師的設計風險,擴及至完工後的保險規定

施義芳

目前相關專業責任保險現況

以當今保險市場之工程保險部分,針對施工前、中、後,分別有相關保險商品可供投保,如開工前之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施工中之營造綜合保險,以及完工後之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等,提供完整商業保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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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日報數量錯誤就要停止投標三年嗎?

-我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41號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明定,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依據。但施工廠商施工日報之數量若有登載錯誤時,是否就應停權?本文以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41號判決分析之,尚祈各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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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召開修法會議  既得利益者全力反撲

【本報訊】水保局於今年728日於南投水保局,針對施義芳立法委員日前提出之水土保持法第14之一條修正案,邀請各地方政府、學校、相關各技師公會召開研商會議。與會之學校、政府代表均一致表示維持現狀,其中屏科大之代表竟大聲咆哮,曰其為技師,何以不能審查水保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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