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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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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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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陳少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專業技師的設計風險,擴及至完工後的保險規定

施義芳

目前相關專業責任保險現況

以當今保險市場之工程保險部分,針對施工前、中、後,分別有相關保險商品可供投保,如開工前之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施工中之營造綜合保險,以及完工後之完工土木工程保險等,提供完整商業保險網絡。

其中又以專業責任保險與技師較具相關性,觀諸專業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執行之業務於保單所載「追溯日」後,因疏漏、錯誤或過失等因素,而需要對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惟在被保險人「追溯日」前之過失行為所致賠償責任,除外不保。目前市場已有11家產險公司提供「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協助建築師與工程師於專業服務時之責任風險轉移,承保對象及承保範圍分述如下:

(一)  承保對象:被保險人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技師及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而工程師係指公共工程類之專業人員。因此,目前保險係以承保相關專業技師責任風險,包含建築、土木、結構、大地、機電、消防等為對象。

(二)  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追溯日」後直接因執行保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 目前投保情形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近五年平均投保件數約14,800件,年平均保費收入約115,900千元,年平均已發生賠款案件9件。因目前政府工程採購標案契約及相關規定之要求為逐案投保,(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0條規定,略以「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專業責任險」;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略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故保戶多以法人型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主,且配合契約要求逐案購買專案式(Project Base)保單,至於個人之建築師、土木或結構技師投保案件不多。

二、 專業技師的設計於工程竣工後也可以買保險!

經洽詢產險公會及業者表示,建議專業技師或法人機構可於開工日前之「設計」階段投保,並採「逐年投保」方式(Annual Base)購買專業責任險,以保障其相關設計案件,於完工日後仍得獲得保障。但若未於開工日前之「設計」階段投保,而於工程完工後才投保執行「設計」職務之專業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恐承保已發生危險,易生保險爭議及糾紛,或引發道德風險過高,故保險公司通常無意願承保。因此,為保障專業技師的設計風險,建議在開工日前之設計階段投保,並採「逐年投保」方式購買專業責任險,似為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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