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及合建契約之權益爭議預防與財稅規劃解析-B
主辦單位: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天下遠見讀書俱樂部
開課日期: 2010/10/13(三) 至 2010/10/15(五)
開課時間:18:30-21:30
優惠截止日期:2010/10/6
報名表下載:報名表-Y20101006B-都更及合建契約之權益爭議預防與財稅規劃解析.pdf
授課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5號-近捷運新店線公館站2號出口)
授課天數:2天
授課時數:6個小時
報名費用:定價 5200元/人, 傳真會員 4500元/人, 網路會員 4500元/人, 協辦單位 4200元/人, 貴賓會員 元/人 團體報名 4200元/人
授課宗旨:
土地開發成功關鍵在於:土地取得與資金運作。然都會核心精華地段取得愈來愈困難,衍生許多不同類型的開發合作方式。合建與都市更新依據「契約約定或權利變換」之權益分配與所定比例,分配房屋、土地及相關財稅負擔;由於土開資訊不對稱、不透明與對法律用詞的瞭解不深,實務上常造成許多爭議與糾紛訴訟。有鑑於此,本講座將為您剖析「參與都市更新之權益保護解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之常見法律爭議解析」、「案例解析:土開合建財務規劃與節稅須知」與「案例解析:土開合建契約權益須知與爭議預防」,深入探討土開都更契約文件簽核關鍵要點、相關法令與爭議判例、財務規劃與節稅重點,讓參與都市更新的您:掌握問題關鍵、保障權益。
註:本課程與「都更及合建契約之權益爭議預防與財稅規劃解析A」為系列課程,歡迎至套餐優惠區一次報名10/06.10/08及10/13.10/15,優惠更多!
課程特色
為您解析以下內容:
「案例解析:土開合建財務規劃與節稅須知」
1. 土開合建行業財務特性與合建型態解析
2. 集資購地土地交易所得稅負分析
3. 不同合建型態稅負規劃解析
4. 土開合建稅務查核實務重點
5. Q&A 問答與綜合討論
「案例解析:土開合建契約權益須知與爭議預防」
1. 合建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
2. 合建信託之運作
3. 合建契約當事人之權益分析
4. 合建契約條款之解析與爭議預防
5. 合建爭議案例解析
6. Q&A 問答與綜合討論
☆欲詳課程表與詳細主題內容,歡迎於『授課宗旨』項目上方『報名表下載』處下載進行了解。
相關說明
一般報名:原價5200元/人,搶先報名優惠價-個人價4500元/人、2人同行價(含)4200元/人、溫故知新學員價3900元/人、5人同行價(含)3700元/人,請於2010/10/06前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2010/10/07起為原價(若貴單位有包班需求,請洽本中心客服專員)註:因系統預設關係,若您計算結果與收費金額不一致時,請來電與課程承辦人確認,然後繳交正確報名金額即可!
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傳真報名或線上報名→辦理繳費→傳真繳費收據(請附註班別與姓名)→來電確認→完成報名
線上報名(個人報名/團體報名):於加入會員後,直接線上報名即可。
(系統之協辦單位會員報名預設收費為三人團報價,若報名金額與系統預設之收費金額不同時,請來電與客服人員確認後即可!)
請詳閱報名資訊,同意後,確實填寫無誤後報名。
其他說明:
1.以上課程正申請(或已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淮為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
2.以上課程正申請(或已獲)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核淮為景觀師培訓暨證照管理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
3.以上課程正申請(或已獲)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核淮為建築師開業證書換發辦法規定之專業訓練課程。
4.本中心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準之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構,各課程學員之學習時數預計將於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登錄。(惟依相關規定,學習機構所登錄之學習時數,須俟各學員服務機關(構)之人事人員確認複核後,始予生效。)
5.本中心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準之終身學習護照登錄機構。(課程核準依主管機關個案認定)
6.課程執行期間,學員不得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7.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若您於開課日前未申請退費,則報名學員須負擔全額的教育訓練費用。
8.取消報名請務必在上課3天前通知本中心,但報名學員仍須扣除報名退費手續及行政作業費(課程定價之10%)。
9.本中心保留調整講師、修訂課程、受理報名及未達開課人數時取消課程之權利。
10.開課前三天會發送e-mail確認出席。
講師介紹:
姓名: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郭前副組長 ....More 實績:住宅、不動產與都市更新業務 經歷: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副組長/研究員/技士/技正/科長/專門委員/簡任視察等職務 |
實績:「修法後認購(售)權證課稅後續爭議探討」,陳東良/王婉如,稅務旬刊第2115期(99年6月30日),頁38。 經歷: 中華民國會計師 |
實績:公平交易法對不動產交易之規範,寰瀛法訊第12期,2006年8月。 經歷: 大正法律事務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