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部函-土地開發申請案依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者,非屬土地開發行為,故無須依地質法第8條進行地質敏感區審查,惟地質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八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