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7年10月09日(星期四)09:00~12:00
工程法律論壇(四)研討會-【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求償問題】 議題簡述 按工程中常見因非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原定工期內完工者;倘因該等事由影響工期要徑工作時間之增加,應辦理工期之展延。然於工期展延期間,承攬廠商因人力、機具之待命,或行政管理事項之持續進行,仍有相當費用之支出,因此工程爭議常見承攬廠商提出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求償。 然而,關於承攬廠商是否得請求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及倘得請求,則可得請求之費用範圍為何,又應如何認定及計算等,在我國訴訟、仲裁與調解實務上未有一致之處理方式,實值各界深入探討。 工程法律論壇系列時程表 (**日期為暫訂,主辦單位將另行公告) | 2007年12月6日 | 工程承攬契約與物價調整 | 2008年2月29日 | 總價契約之價金給付問題 | 2008年5月9日 | 工程承攬報酬之相關問題 | 2008年10月9日 | 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求償問題 | 2008年12月11日** | 工程契約之驗收、先行使用 | 2009年2月26日** | 工程承攬契約之風險分配 | 2009年4月16日** | 工程統包契約之檢討 | 1. 【工程承攬契約與物價調整】議題已於2007年12月6日討論,如欲取得相關資料,請洽主辦單位 2. 【總價契約之價金給付問題】議題已於2008年2月29日討論,如欲取得相關資料,請洽主辦單位 3. 【工程承攬報酬之相關問題】議題已於2008年5月9日討論,如欲取得相關資料,請洽主辦單位 工程法律論壇系列議題說明 1. 工程承攬契約與物價調整(本議題已於2007年12月6日討論,如欲取得相關資料,請洽主辦單位) 近年來,國際營建相關物料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漲幅之高,影響公共工程造價甚鉅。 行政院為因應營建物價飆漲對國內公共工程所生之衝擊,乃頒訂一系列公共工程物價調整補貼措施,以維物價風險公平分擔之原則。 然而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與廠商間存有不同看法。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多持保守態度,拒絕廠商之請求。廠商則面對財務之鉅大壓力,有部分認為即便主辦機關提供物價調整補貼款,亦無足以彌補實際所受的成本損失,而要求終止契約以減輕損失;亦有部分廠商因體諒公共工程之急迫性,待施作完工後再向主辦機關提出物價調整補貼款之請求,卻未料遭到主辦機關拒絕其請求,產生極大損失。 目前司法審判實務與其他工程爭議處理機制(如仲裁與政府採購調解),對於此類因物價持續劇漲而引發之補貼款爭議,容有不同之看法,主辦機關與廠商亦各堅持己見,至今仍有待進一步形成共識。 2. 總價契約之價金給付問題(本議題已於2008年 2月29日討論,如欲取得相關資料,請洽主辦單位) 國際工程實務關於契約價金之結算給付方式,大體可區分為總價契約及實作實算契約兩類,其中總價契約類型常為爭議的重心。例如,決標之總價是否影響總價契約及實作實算契約之結算金額?契約決標總價是否即為契約價金結算之上限?合約設計圖規定應施作之工作,惟合約價目表漏未編列相對應之計價項目,承攬廠商能否請求在約定之總價外請求漏未編列部分工作之報酬?工程圖說與工程詳細價目表記載工作項目之數量有所差異者,承攬廠商能否請求在約定之總價外請求逾工程詳細價目表所載數量部分之工作報酬?甚至在統包工程契約,業主雖不提供設計,卻先行約定作業項目單價,並要求以實作數量計價等,這些課題均是目前總價契約在執行過程中最多爭執之所在,此次主題為工程法律系列論壇的第二個議題,希望透過政府機關、業界(包括技術服務業與營造業)、法律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共同參與、相互激盪,以形成最大的共識。 3. 工程承攬報酬之相關問題(本議題已於2008年 5月9日討論,如欲取得相關資料,請洽主辦單位) 我國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惟在工程案件中,由於人力、機具、材料所需之金額龐大,承攬廠商倘須俟完成工程後方得請求報酬,恐需負擔極重 之資金壓力。因此,工程契約中常見約定有預付款、估驗款、保留款、尾款等給付款項之方式。然因各種款項之性質有間,各該請求權之行使及其消滅時效之起算等亦有所不同,產生許多爭議問題,亟待進一步釐清。 4. 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求償問題 (如論壇議題簡述) 5. 工程契約之驗收、先行使用 我國民法第508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工程實務上常以「驗收」作為認定定作人受領工作之時點,並以該時點作為工程保固期之起算點。然而,在工程之執行中,常見因定作人要求部分工作於驗收前先行開放使用者,或為因應定作人指示之緊急或救災目的,在工作未經驗收前即先行使用,致工作物發生毀損滅失者。則,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應於何時移轉?保固期應如何起算?瑕疵擔保責任應如何認定?上開問題在定作人及承攬廠商間多所爭議,亟待深入探討。 6. 工程承攬契約之風險分配 依英美契約法原則,除因契約當事人違反契約義務將構成可歸責事由外,對於確生風險、但非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亦應明確約定當事人之間之風險分擔方式,以明權義。因此國際工程實務對於工程承攬契約之風險,包括不可抗力在內,多以明確約定分配予立於掌控風險地位之契約當事人為原則。然觀諸國內工程契約,風險分配方式及其法律效果等多半仍未完全明訂,另亦常見擬定契約條款之一方採用利己單方條款之現象,以規避理應承擔之風險。關於工程承攬契約之風險應如何分配為當?契約條款應如何修訂以維公平性?亟待各界提出建言以得共識。 7. 工程統包契約之探討 國內工程契約類型常見「統包」一類,有認為係由國外「Turnkey」承攬制度而來,其意為承攬廠商負責工程之設計及施工,完成時交鑰匙予定作人,定作人開啟鑰匙即得使用。然「統包」一詞涵義極廣,其契約架構、工作範圍、計價方式等,除與傳統施工承攬契約不同外,亦因各契約之目的、內容有間而有不同。惟在國內常見契約當事人間因對統包契約之性質不盡明瞭,仍以傳統施工承攬契約之模式執行;或在無平衡對價之條件下,要求當事人一方負擔超出於工作範圍外之風險等,造成工程爭議。此等問題均值進一步探討釐清。 主辦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政大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政大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立中央大學工學院(營建管理研究所) 協辦單位: 理律法律事務所、寰瀛法律事務所(依筆畫順序排列) 費 用: 本活動為學術性質,不對外收費 報名方式: 請於97 年10 月2 日(星期四)前以網路方式報名 報名網址: http://www.interdisc-law.nccu.edu.tw/→最新訊息詢問電話: (02)29393091 分機51404 趙美慶小姐,或分機51468 彭子欣小姐 本論壇提供公務人員時數認證,擬申請者請務必於報到時註明並填寫身分證字號 工程法律論壇(四)【因工期展延所生費用之求償問題】 | 時間: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09:00~12:00 | 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公企中心7樓演講廳(台北市大安區金華金華街187號) | 9:00 ~ 9:10 | 致詞人:李念祖 理事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謝定亞 所長 (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 陳超明 主任 (政治大學公企中心) | 9:10 ~ 11:00 | 議 題 評 論 | 引言人:楊淑文 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執行長) 主講人:高宗正 先生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總工程司) 主講人:黃馨慧 女士 (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主講人:藍秉強 先生 (達欣工程公司合約管理室主任) 主講人:蕭偉松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主講人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 11:00 ~ 11:20 | 休 息 | 11:20 ~ 11:50 | 提 問 與 討 論 | 主持人:李念祖 理事長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顏玉明 助理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 11:50 ~ 12:00 | 結 論 主持人:黃 立 教授 (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