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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訊息(友會) : 工程設計監造之責任、契約與爭議實例剖析
發表人 winni 於 2012/11/8 19:24:50 (1436 人讀取)

開課日期: 2012/11/23(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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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監造之責任、契約與爭議實例剖析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專業人才協會.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天下遠見讀書俱樂部

開課日期: 2012/11/23(五)

上課時間:09:10~16:30

優惠截止日期:2012/11/16

報名表下載:報名表-Y20121123B-工程設計監造之責任、契約與爭議實例剖析.pdf

授課地點:【暫定】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107號-台灣大學進修推廣部

授課天數:1天

授課時數:6個小時

報名費用:定價 3500元/人, 傳真會員 3300元/人, 網路會員 3300元/人, 協辦單位 3100元/人,
2人團體報名3100元/人 ,3人以上團體報名2900元/人

授課宗旨:

  設計、監造單位所負責之工作範圍,包括工程進行最初之規劃設計,乃至於發包後之施工監造、估驗計價,以及在完工驗收階段時,協助業主辦理品質控管及驗收結算的手續,可說設計、監造單位與整個工程之進行,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由於設計、監造單位屬於業主之履行輔助人,如因設計、監造單位之行為造成承包商之損失時,業主自應對承包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224) ;又如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統包工程契約時,不論係由承包商自行設計,或另行委外設計,對於設計不當或施工瑕疵造成之損害,均應由承包商對業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514)。

  本6小時課程將全程以實務案例為您深度剖析「設計監造採購案」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國家賠償、契約、爭議...等專題,彙整最新修正法令,精闢執行疑義、剖析應用實例,提供您辦理設計監造採購專業與法律建議。
 

課程特色

一、 設計監造之刑事責任與實務爭議處理解析

二、 設計監造之行政責任與實務爭議處理解析

三、 設計監造之民事責任與實務爭議處理解析

四、 設計監造之國家賠償責任與實務爭議解析

五、 設計監造「契約」爭議問題精析

六、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爭議精析

七、 設計監造案例解析

八、 Q&A暨綜合討論


課堂解析重點摘要

  • 設計監造案件,公務員如未盡審查及監督義務,應否負刑事責任?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
  • 犯罪或違法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 設計不當或監造不實,有何刑事責任?有何行政責任?有何民事責任?有何國家賠償責任?
  • 設計監造單位與承攬人之責任如何區分?設計監造單位對機關業主之損害賠償有無上限?
  • 變更設計應注意哪些常見爭議問題?設計監造酬金給付爭議有哪些?
  • 監造期間因不可歸責之因素而展延工期,求償問題如何處理?
  • 設計監造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如營建材料物價上漲,服務費用可否求償?
  • 設計監造契約為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有何區別實益?

☆欲詳課程表與詳細主題內容,歡迎於『授課宗旨』項目上方『報名表下載』處下載進行了解。

 

相關說明

一般報名:原價3500元/人,早鳥優惠價3300元/人、2人團體報名3100元/人、3人團體報名2900元/人,8人以上團體報名 請來電。請於2012/11/16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2012/11/17起為原價(若貴單位有包班需求,請洽本中心分機11 何小姐)

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傳真報名或線上報名→辦理繳費→傳真繳費收據(請附註班別與姓名)→來電確認→完成報名
線上報名(個人報名/團體報名):於加入會員後,直接線上報名即可。
請詳閱報名資訊,同意後,確實填寫無誤後報名。
1.課程執行期間,學員不得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2.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若您於開課日前未申請退費,則報名學員須負擔全額的教育訓練費用。
3.退費方式:學員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日之前二個工作日前申請退費者,酌收課程定價15%之手續及行政作業費。開課日之前一個工作日與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本中心將寄發講義與發票給報名學員。
4.本中心保留各課程調整講師、修訂課程、受理報名及未達開課人數時取消課程辦理之權利。課程開課日與課程期間,恕不受理學員退費、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5.開課前三天會發送e-mail確認出席。

講師介紹:

姓名:內政部營建署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委員會委員 馬律師....More

實績:曾辦理我國多項大型促參案件之經驗,如高鐵BOT、中正機場至臺北捷運BOT、大鵬灣觀光遊憩BOT、宜蘭污水下水道BOT案等,其領域包含交通建設、觀光遊憩、環保事業、污水下水道、海水淡化、場站開發等,從事促參案件之經驗超過十年,其學理及實務經驗俱豐、現並為內政部營建署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委員會委員

經歷: 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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