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與驗收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權益保護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專業人才協會.中華國土建設人才育成中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天下遠見讀書俱樂部
開課日期: 2012/5/30(三)
開課時間:09:20~16:30
優惠截止日期:2012/5/24
報名表下載:報名表-Y20120530A-採購與驗收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權益保護.pdf
授課地點:暫定 台大第二學生活動中心B1(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85號B1-近捷運新店線公館站2號出口)
授課天數:1天
授課時數:6個小時
報名費用:定價 3700元/人, 傳真會員 3500元/人, 網路會員 3500元/人, 協辦單位 3250元/人,
2人以上團報3250元/人 ,6-10人團報2800元/人
授課宗旨:
為增進採購人員專業素養,釐清圖利與便民之行政裁量,特舉辦本講習。
本中心邀請國內前十大律師事務所經歷之資深律師團隊,針對「採購人員」辦理採購與驗收時可能涉及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提供最專業與實務可應用之法律建議;執行公務之界線及裁量權在哪裏?應作為而不作為如何認定?違反職務義務如何界定? 機關遇到國賠案件時,如何保障權益?釐清賠償義務責任?...等實務專題。本課程將深入淺出、配合實務案例與最高法院判決、大法官會議解釋,藉以提升採購人員之專業與法制知能,落實「依法行政」,於辦理採購與驗收時,遵循政府採購法令及相關作業規章,積極興利便民,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避免觸法,進而在面臨相關爭議時,得據以主張,維護權益。
課程特色
採購與驗收時,如何避免觸犯行政責任? 如何避免觸犯刑事責任?
一、採購與驗收時,如何避免觸犯行政責任?
1. 廠商之行政責任
2. 機關採購與驗收人員之行政責任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糾舉、彈劾、懲戒、懲處)
3. 行政裁量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4. 行政裁量與不法之區別
二、採購與驗收時,如何避免觸犯刑事責任?
1. 廠商之刑事責任(例如圍標、偽造文書)
2. 機關採購人員之刑事責任(例如綁標、圖利、貪污)
3. 其他人員之刑事責任(例如綁標、洩密、偽造文書)
三、如何釐清圖利與便民? 行政裁量產生爭議,怎麼辦?
1. 圖利罪與違反法令 / 2. 圖利罪與行政裁量 / 3. 圖利罪與貪污治罪條例之修正重點
四、從實務案例分析法律責任與Q&A綜合問答討論
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實例剖析 / 如何保障權益,釐清賠償義務責任?
一、國家賠償成立之類型及要件為何?公務員個人會被求償嗎?公務員要負侵權行為責任嗎?
二、執行公務之界線及裁量權在哪裏?應作為而不作為如何認定?違反職務義務如何界定?
三、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及管理如有欠缺時,需負國家賠償責任嗎?
四、國賠事件中,有哪些人會涉及刑事責任之調查
五、機關遇到國賠案件時,如何保障權益?釐清賠償義務責任?
六、精闢剖析「國家賠償案件」經典案例:最高法院判決/大法官會議解釋/法務部解釋函
☆欲詳課程表與詳細主題內容,歡迎於『授課宗旨』項目上方『報名表下載』處下載進行了解。
獨家贈送-民國101年最新出版「政府採購法令彙編」每人一冊
相關說明
一般報名:原價3700元/人,早鳥優惠價3500元/人、2人以上團體報名3250元/人、6-10人團體報名 2800元/人。請於2012/05/24完成報名繳費手續, 2012/05/25起為原價(若貴單位有包班需求,請洽本中心分機23 王小姐)
注意事項
報名方式:傳真報名或線上報名→辦理繳費→傳真繳費收據(請附註班別與姓名)→來電確認→完成報名線上報名(個人報名/團體報名):於加入會員後,直接線上報名即可。
請詳閱報名資訊,同意後,確實填寫無誤後報名。
1.課程執行期間,學員不得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2.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若您於開課日前未申請退費,則報名學員須負擔全額的教育訓練費用。
3.退費方式:學員於報名繳費後至開課日之前二個工作日前申請退費者,酌收課程定價15%之手續及行政作業費。開課日之前一個工作日與開課當日,恕不受理退費,本中心將寄發講義與發票給報名學員。
4.本中心保留各課程調整講師、修訂課程、受理報名及未達開課人數時取消課程辦理之權利。課程開課日與課程期間,恕不受理學員退費、更換班別及課程時間。
5.開課前三天會發送e-mail確認出席。
講師介紹:
姓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 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律師....More 實績:代理韓國主要大型企業進行工程調解、參與ETC議約談判、擔任國內重大知名工程爭議案件之代理人 經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台北縣政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寰瀛法律事務所 合夥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