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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7/08/07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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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應該也是營建管理的一環 所以在這請教各技師先進前輩這議題應該沒錯唄
晚輩手邊一案因業主(兼監造)要求試驗廠商所出的各類試驗報告應直接寄達至監造單位,因此晚輩所任職的公司(主承包商)僅能等待監造函文檢送還各類試驗報告...,其理由是: 1.試驗費用係其付費 2.試驗報告判讀係二級品管的執掌, 並說晚輩任職公司過去一級二級的觀念都錯了
目前的因應對策係請試驗廠商一式報告多出幾份, 第一時間同時分送主承商及監造單位
晚輩比較不能理解的是那兩點理由的正確性,因為 1.契約確實有編列品質管制費, 但是試驗廠商係與承商定立契約而非與業主定立契約 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十二.監造單位...(二) 僅提到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 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 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並不是說試驗報告是二級品管
因此覺得監造的理由有點牽強, 不知是否自己見識淺薄,想請各先進前輩提供見解
感恩
2009/07/3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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