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Re: 施工計畫說明會請幫忙檢查應否設置具有執業證的工地主任 發表者 02449 於 2009/3/13 10:38:02
最近公共工程的契約已有要求 一般民間工程我輩監造技師要費心執行,提醒施工廠商注意辦理引言: 00009 寫道: 如題。 某大上市公司在去年因受檢某工地已達設置條件,卻未如實配置,遭到停業6個月處分。真冤枉! 我們受理營造業的施工計畫說明會時,請委員們費心幫忙檢查一下工程是否達到以下條件: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善意的提醒免遭無妄之災,否則總有我不殺伯仁,伯仁為我而死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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