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法 規
●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2006年5月25日 -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府法規字第0950081037號令發布修正第2條條文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單行法規彙編 (九十四年度) 2006年5月2日
●法規 權益/自治條例/其他2006年2月24日
●水土保持法規相關訊息
水土保持法/計畫 相關法令篇
篇次 |
法令名稱 |
法令層級 |
主管機關/依據 |
發布法令最新修正日期文號 ... |
1 |
法律類 |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華總一字第09200235601號令增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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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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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令修正 |
法律類 |
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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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規命令 |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變更時亦同。 |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0951843044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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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副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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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規命令 |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
96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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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規命令 |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之分工如下:一、在直轄巿或縣(巿)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95年4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050號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檢核表」等2種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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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區域者,由水土保持計畫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再分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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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事訓練場、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或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由其他中央機關興辦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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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規命令 |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號令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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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規命令 |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經齊部經(85)水字第85280530號、教育部台(85)體(三)字第85007832號、國防部(85)鐸鎮字第0804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69451號會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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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規命令 |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展示後並應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
中華民國92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01944號令修正;刪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 增訂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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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規命令 |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 |
中華民國88年5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林字第88118880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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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規命令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評鑑項目之相關資料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考核評比參考。 |
95年12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4242號令修正評鑑項目及配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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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評鑑項目之細項及配分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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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規命令 |
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90農水保字第901856207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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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規命令 |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所稱管理機關,係指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或指定之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 |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水保字第891870747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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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規命令 |
土石流災害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土石流災害發生後,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房屋損失數目及農田、漁塭受災情形,由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 |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42064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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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本查定工作,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及各縣(市)政府為執行機關,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28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9078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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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行政院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第二七四六次院長針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提「加速全面造林整治土石流計畫」裁示,山坡地超限利用的徹底解決,請各相關機關全力配合執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3年10月25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0602號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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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農委會為主管機關;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為主辦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農委會林務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及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9月11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6132號內政部91年9月1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124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1年9月11日台(九一)原民地字第91518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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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本基金以本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為管理機關,依據有關年度預定辦理貸款地區、種類、項目、金額編製預算、決算。 |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21846940號令修正第十九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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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中華民國92年7月31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7043號令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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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3月2日農秘字第0940075148號令修正 |
施工規範篇/水土保持法.
篇次 |
施工規範名稱 |
法令層級 |
主管機關/依據 |
發布法令最新修正日期文號 ... |
1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本規範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78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
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89農水保字第89182004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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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規則(農委會) |
因應本規範日後將轉換為水土保持技術規則,故將水土保持手冊已有規定、非專屬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屬其他學科之一般性知識、原則性內容而無具體限制性等規定,予以檢討刪除,以求本規範內容之精簡。 |
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農授水保字第0921842339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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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規則(水土保持局) |
水土保持局 |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水保建字第0941851741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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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經濟部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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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石採取法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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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經濟部(法規命令) |
本細則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經礦字第○九二○○五九○一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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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經濟部(行政規則)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經濟部960411經授務字09620107750號函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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