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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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景觀師』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 |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在民國90年代推出景觀法草案,其對景觀之定義為「凡視線所及,皆為景觀」,企圖建立景觀師制度。其條文比照建築法第13條的寫法,所有工程皆需先經景觀師之簽證,景觀師負連帶責任。此版本一出,自然是舉國譁然,蓋景觀師成了所有工程之大包,所有技師、建築師都成了景觀師的下包,是可忍,孰不可忍? |
陳正平技師 一、前言 筆者近日出席某工程用錨栓耐震相關設計研討會時,遇到某位資深技師,談及延續錨栓軸拉力至混凝土基墩上,當使用錨栓錨定鋼筋時所需之傳力模式議題,針對「錨栓受拉時,通過混凝土錐形拉破臨界面之錨栓錨定鋼筋強度,是否可與混凝土錐形破壞面之拉破強度,合併計算總拉破強度?」乙節,二人有兩極的不同意見。該資深技師對錨栓之固定有相當程度的研究,卻存有可以合併錨栓錨定鋼筋強度與混凝土拉破強度的見解,可想見應該會有很多專家學者亦相同看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提出公開討論澄清的必要,以提供工程界正確的應用及正視這個問題。不當之處,盼專家學者及工程先進,不吝指正。 |
-我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工程實務上廠商若有設計錯誤,造成業主即主辦機關之損害時,須對主辦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擬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99號民事判決分析之,並請各界不吝指正。 |
周子劍技師 邱文彥立法委員在本會期推動景觀法展現強烈的企圖心,於9月24日上午,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之名義,舉辦了「景觀法草案」、「景觀師法草案」公聽會。參加人員絕大部份為景觀學會、景觀業者、建築景觀科系教授,而卻僅准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建築師公會每會2人參加,企圖造成一面倒之形式,強渡關山;更有甚者,欲於下午內政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意圖偷渡。所幸與會之施義芳理事長、余烈理事長,及結構技師公會蔡榮根理事長,戰力十足,施理事長一開始就提出營建署對邱文彥委員版本的不贊成意見,加上土木及結構等技師公會,動員會員在場外抗爭。邱文彥委員眼見無法善了,乃取消下午原訂之會議。另訂時間,邀請土木、結構、建築公會、各技師公會,及景觀學會組成審查小組,舉辦「景觀法草案」、「景觀師法草案」審查會議。希望逐條討論以取得共識,再提內政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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