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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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技師注意 短期請假及代理辦法 【本報訊】內政部依104年4月23日會議決議,將新修正之「營造業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因故擬短期請假及代理申請表」,如右表,函文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相關注意事項如下所示。 附註:營造業應於專任工程人員請假日前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可分次申請。 (二) 請假之專任工程人員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 (三) 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以代理1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併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印鑑頁影本)。 (四)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同意及備查時,應註記請假及代理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於本部營建署所建置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中並請確實副知請假人及代理人之雙方及相關營造業者。 (五) 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方式辦理。 (六) 因各地方政府需於承攬工程手冊中辦理上開短期請假及代理情事之註記,本申請案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得收取審查費200元。 (七) 本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有偽造文書或出具不實資料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八) 申請期限(請假日前15日內報備)如經地方政府查明確有緊急情事,得由各地方政府彈性應變調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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