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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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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6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營造業主任技師

短期請假及代理手續已更簡化便民

【本報訊】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已正名為主任技師)短期請假及代理手續簡化等事宜,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代表,曾於103124日拜訪內政部營建署童副署長,建請簡化營造業主任技師請假代理手續、降低收費等;而營建署亦應允邀請各地方政府會商檢討主任技師請假代理程序簡化之相關事宜在案。

因此,營建署於104410日上午10時,邀請各地方政府及技師公會代表,假營建署會議室討論「營造業主任技師短期請假及代理手續」等相關事宜。技師公會出席代表有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施義芳、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余烈、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吳亦閎、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莊均緯、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北辦事處處長楊高雄等人。當天會議六項決議如下:

1.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主任技師,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代辦方式辦理。

2.考量主任技師之短期請假及代理情形,與營造業法第40條立法意旨有別,尚不宜援引上開法條辦理;惟因各地方政府尚需於承攬工程手冊中辦理上開短期請假及代理情事之註記,故決議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收取審查費200元。

3.申請表格同意簡化,並授權作業單位參考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CC4)之所需登載部分,整合併入「營造業主任技師因故短期請假及代理申請表」及其他應檢附之書件中,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4.營造業主任技師因故短期請假及代理程序辦理完竣後,請該管轄地方政府於發文時,確實副知請假人及代理人之雙方及相關營造業者,以避免往後代理權責爭議之發生。

5.本申請案所檢送之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有偽造文書或出具不實資料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6.申請期限(請假日前15日內報備)如經地方政府查明確有緊急情事,得由各地方政府彈性應變調整處理。

至於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依規定要求短期請假及代理雙方須親自到場簽章乙節,此次會議決議後,主任技師如有要事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可以雙證件代辦方式辦理。而營造業主任技師請假及代理之規費,因涉及受理申請時審查、核備及承攬工程手冊註記等程序,得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故仍應繳納審查費,經技師公會反映目前規費過高,決議每案規費由新臺幣1,400元降低至200元。

另,專任工程人員已正名主任技師乙事,本會亦籲請營造業主管機關,早日公告周知暨轉知所屬單位配合辦理,將現採「專任工程人員」名稱之用語用表等,依法更正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以符合立法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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