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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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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6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房樹貴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熱門捷運工程資訊

莊均緯 社長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內規定捷運設施容許變形值如下。

一、地下段明挖覆蓋結構部分

() 不得造成地下車站、出土段、明挖覆蓋隧道承載軌道結構之傾斜量超過千分之一。

() 不得造成通風井、出入口、出土段、地下車站、變電站結構之總沈陷量超過二‧五公分。

二、地下段潛盾隧道結構部分

() 不得造成任何方向隧道環狀扭曲變形侵入各捷運系統為維護設施及行車安全所需之空間。

() 不得造成隧道任何方向徑向變形超過二公分。

三、高架段結構部分

() 不得造成高架橋之相鄰二橋墩基礎間之差異沈陷量與跨距比超過千分之一。

() 不得造成橋墩之傾斜量超過七百五十分之一。

() 不得造成橋墩柱底之水平位移超過一‧五公分。

四、地面段結構部分

() 不得造成機廠及車站結構之傾斜量超過七百五十分之一。

() 不得造成機廠及車站結構之總沈陷量超過二‧五公分。

五、過河段結構部分

() 隧道上方應有至少一倍隧道外徑厚之覆土,且隧道結構及軌道變形應符合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 於受土壤位移及河川最大流速作用下,高架橋墩結構及軌道變形應符合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六、山岳隧道結構部分

水平及垂直方向之內空變位與隧道淨空最小直徑之比例,不得大於千分之三。

七、軌道位移部分

() 不得造成軌道水平方向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各組件之水平總容許位移量。

() 不得造成軌道垂直方向之位移超過該系統軌道各組件之垂直總容許位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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