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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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保局取消集水區保護帶 有葉世文的影子? | |
水土保持法第1條明定:「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但水土保持局卻提出違背立法宗旨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民國102年8月14日召開第1次公聽會,受到社會環保團體一致強烈的反對,可是水土保持局不顧民意反對,送到行政院通過再到立法院,如謂水保局沒有門神包庇財團,何人能信? |
-我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但因為上開情形大多涉及刑事案件調查,造成主辦機關未能於開標時知悉故已發還廠商押標金,至漫長的刑事案件確定廠商有上開犯罪情形時,卻漏未追繳押標金,因此審計部以103年6月20日台審部五字第1035000982號函說明二(一)略以:「依據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法務部提供緩起訴書,各地方法院及檢察機關於民國(下同)99年1月至102年6月間,所作刑事裁判書(一審有罪)及緩起訴處分書,列載涉及圍標、偽造文書、綁標、洩密、違法轉包、偷工減料等違法(約)情事之政府採購案件,各有1,688件、991件。經本部調查結果,在前開案件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合計3,856家,尚未通知者2,746家,已罹於時效無法通知裁罰者245家,未(無法)通知刊登比率達77.57%;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計3,222家,尚未沒入者2,461家,總金額達8億3,469萬餘元;涉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第2項各款規定,應沒入履約保證金者11家,尚未沒入者3家,總金額達1,261萬餘元,漏未裁罰情形頗為嚴重」,引發各主辦機關追繳押標金之浪潮,本文擬就追繳押標金之案例予以分析,尚祈各界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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