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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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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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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以下不扣薪假

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免檢據核銷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31030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376110號令公布修正「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對於受委託廠商之薪資、獎金、勞、健保費用有大幅度之修正,茲說明如下。

增訂第2項,第1項第1款第1目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依勞動部103711日勞動條二字第1030131385號函所提關於自88年迄今已修正之勞基法令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休假及請假規定資料估算,不扣薪假由88年發布之技服辦法第14條立法說明所載平均每年約16天,增加為約24天,其薪資費用由約為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六,按天數增加比率調整為約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九;特別休假平均每年約18天,自88年迄今無變更,約為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七,上開二假別合計估約為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另考量實務上舉證及查證均有困難,爰明定得依招標文件規定給付,免檢據核銷。

增訂第3項,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後段及「10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明定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並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

現行條文第2項移列第5項。鑒於第1項第1款第1目已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單獨列舉,且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均已明定由機關核實給付,廠商承擔之風險已顯著降低,爰配合調降公費之比率上限。 

26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26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第26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 直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 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委辦案件工作之建築師、技師、工程師、規劃、經濟、財務、法律、管理或營運等各種專家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作為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及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一)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委辦案件工作之建築師、技師、工程師、規劃、經濟、財務、法律、管理或營運等各種專家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另加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與特別休假等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二) 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 (二) 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薪資項下開支之管理及會計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退休金、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機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金、辦公事務費、機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研究費用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之百分之一百。
或專業聯繫費用及有關之稅捐等。但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三)其他直接費用
(三)其他直接費用 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加班費、專業責任保險費、專案或工地辦公室及工地試驗室設置費、工地車輛費用、資料收集費、專利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子計算機之軟體製作費或使用費、測量、查及試驗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外聘專家顧問報酬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等。
包括執行委辦案件工作時所需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工地津貼、加班費、專業責任保險費、專案或工地辦公室及工地試驗室設置費、工地車輛費用、資料收集費、專利費、操作及維護人員之代訓費、電腦軟體製作費或使用費、測量、探查及試驗費或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外聘專家顧問報酬及有關之各項稅捐、會計師簽證費用。 二、公費:指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二、 公費:指廠商提供技術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 三、營業稅
三、 營業稅 前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由機關核實給付。  
第一項第二款公費,應為定額,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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