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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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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919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

各公會拜訪林岱樺立法委員

(本報訊)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邀請各技師公會於10374日上午11時共同拜訪林岱樺立法委員,以爭取技師執業空間。參加人員有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榮根理事長、張清沛監事、賴宏嘉主委;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暨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張錦峯常務監事;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梁敬順常務理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莊忠鵬委員;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余烈理事長;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蔡得時技師等人。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規定未將技師納入,未來將嚴重影響技師工作權。因此,技師公會建議對第59條作修正,另外再加入「中華民國技師得依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於示範區內執行技師業務。」技師屬專門技術服務業,其執業本無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外之差別,爰明定依目前技師執業相關法令辦理,以資明確。

林委員對技師公會之訴求深表同意,並應允在委員會討論時全力支持公會所提之修正動議。茲將該修正動議草案建議修正部份以藍字標註如下表。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五十九條 示範區內建築師之開業,除依建築師法規定外,得依本條例規定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於示範區內執行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公司法有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於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準用之。 一、為鼓勵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發展,示範區內建築師之開業除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外,爰於第一項明定得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於示範區內執行業務。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係為提供建築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條例及建築師法規定設立,以從事建築師法所定建築師業務之社團法人,其性質類似有限公司之型態,故明定其準用公司法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得依本條例規定在示範區投資前項法人建築師事務所。 二、為鼓勵具專業能力之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與國內建築師事務所結合,提升我國建築設計產業技術及能力,拓展海外建築設計市場,爰於第二項明定示範區內設立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得允許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投資,惟於第三項明定其建築師簽證業務以具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資格者執行為限。
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應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其建築師簽證業務應由具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資格者執行。 三、為強化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時,應能確保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失、體傷、死亡之賠償責任,爰於第四項明定建築師執行業務應強制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受委託辦理業務時,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四、第五項明定建築師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情形。
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執行業務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之情事,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由該建築師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為避免因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投保之保險金額不足,損及委託人權益,爰於第六項明定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於負擔賠償責任時,若未依規定投保者,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未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者,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第七項明定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依規定為賠償後,對於該股東有求償權。
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依第五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建築師有求償權。 七、為利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登記管理,爰於第八項明定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組成、設立登記、申請許可條件、章程應載明事項、股東出資移轉、股東退出、合併、專業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最低投保金額、最高自負額、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之資格條件及出資額比率之限制、申請書格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議加入條文內容
第    條 中華民國技師得依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於示範區內執行技師業務。 技師屬專門技術服務業,其執業本無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外之差別,爰明定依目前技師執業相關法令辦理,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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