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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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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拱祥生

副  社 長:陳錦芳、陳玫英

總  編 輯:莊均緯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黃崇哲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會推動新仲裁機制 仲裁程序公開透明合理

﹝本報訊﹞近日媒體報導仲裁人疑收賄遭收押,工程會表示遺憾,惟係個人操守問題,勿因此全盤否定仲裁快速專業解決履約爭議的貢獻。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仲裁人並非代理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不能有偏頗或遭收買,而影響仲裁判斷之公正與專業。目前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方式主要有調解、仲裁及訴訟,經統計每件調解案平均費時0.58年,仲裁1.14年,訴訟2.08年,有些訴訟歷經三審程序甚至長達510年仍未能解決。

工程履約爭議遲未解決影響雙方權益及工程執行效率,廠商甚至可能因無法及時取得爭議之契約價金,而導致停工解約甚至倒閉情形,反不符公共利益,又現行仲裁法對於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均未明定需公開,工程會認為不易讓機關樂於採用此一快速機制解決履約爭議,有改進空間。為此,工程會自1012月起推動更符合工程爭議處理之精進爭議調解措施及「新」仲裁做法。

為推動新仲裁機制,以有別於仲裁法內之綱要規定,工程會於1016月就6種與工程相關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強調公開透明之過程,公告仲裁判斷,及合理推選仲裁人之程序,使其更為公正、透明、可信賴,並獲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等主要工程機關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業界、外商、外國駐台機構認同。

上述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包括:(1)仲裁人之選定由雙方互提10位仲裁人名單供對方選擇;(2)由雙方共推主任仲裁人,不以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為限;(3)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仲裁庭得不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使仲裁庭之組成更為公正、可信賴,仲裁結果得公開接受各界公評,促使仲裁人更謹慎作出仲裁判斷,增加機關對仲裁制度的信任,樂意採仲裁方式快速解決履約爭議。

工程會統計1021月至523日公共工程仲裁案件為30件,與1011月至5月之22件比較,仲裁案件數明顯增加,顯示各機關已逐漸願意採用仲裁快速解決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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