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 NO. | ||
|
從建築技術規則修訂談無障礙環境的新紀元 | |
台灣地區無障礙環境之推展,自民國69年「殘障福利法」制定以來,迄今已有三十餘年的歷史。期間,相關法令雖經多次的更迭與修正,然其效力仍僅侷限於公共建築物,並無法全面涵蓋所有的建築物類型;直至民國101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的增、修訂,方將私人建築物納入無障礙環境要求的體系,讓建築法令無障礙環境的強制性要求延伸至私領域,為我國無障礙環境建構與契機開啟了嶄新的紀元。 |
陳正平技師 前言 鋼筋混凝土結構施工時,柱縱向鋼筋續接綁紮,究竟應以直線接觸搭接較佳?或是以偏折搭接較正確?亦或是以鋼筋續接器來續接較佳?這個問題在工程界爭論不休甚久,至今仍無共識。不同看法的各派專家學者所持的論點各有不同,有的以結構安全作為主要考量因素,有的是以施工綁紮完成之鋼筋籠箍筋與主筋之間隙是否密接,作為主要考量因素,有的則以續接器的安全品質作為主要考量因素。彼此的出發點不同,自然會堅持自己的看法,爭論不休迄今仍無共識,且此種爭論國內外均然。筆者曾長期與國外顧問公司合作,即發現國外部分公司即認為圖示之鋼筋偏折標示,僅為供施工者繪製鋼筋彎紮表或圖時,了解搭接位置而已,並非真實偏折,因此,會特別標示二者之間距為零。筆者認為各種彎紮方式均有其優缺點,其利弊得失取捨之權衡標準,應從多方面考量,首要考量因素當然是對結構安全的影響程度,在結構力學沒有安全疑慮的前題下,才可納入施工可行性及方便性及經濟性等方面的探討。筆者試圖整理分析各種影響,評估比較各種工法之優劣點,並評估各種工法對結構安全性的影響程度,供設計者、施工者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參考,以避免作不必要的加工而浪費工時又傷害鋼筋材質,不利於結構安全;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時要求施工單位作不必要的改正而浪費資源,甚至造成更不利結構安全性的影響。本文若有考量不周之處,亦請工程先進不吝指正、補充,以期共同協力提升鋼筋混凝土結構之工程設計及施工品質。 |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技師辦理○公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經中央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有重大缺失,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之情事,因而遭懲戒。 |
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必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約定嗎? -我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政府機關於興建公共工程時,常會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其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係依政府採購法授權訂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之規定於委託契約中明定之,該辦法第25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惟如主辦機關於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未依上開規定於四種計費方式選定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時應如何處理。本文即擬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79號為例分析之,尚祈各界不吝指正是幸。 |
Top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