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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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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5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拱祥生、莊均緯、周子劍
     黃清和、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41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技師辦理○公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經中央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有重大缺失,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之情事,因而遭懲戒。

理由

查○技師辦理○公所道路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經中央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有下列重大缺失:(一)設計監造單位技師並未依本身專業知識進行道路工程相關規劃設計,僅依前標既有現況直接套用至本案做設計,不符「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規定。(二)於執行監造業務時,未確實依規範執行材料抽驗及施工查核,且亦未執行缺失追蹤。(三)監造時,事先未於碎石級配料源供應地作其材質(含篩分析、洛杉磯磨損率健度試驗、含砂當量及LLPI值)檢測,故釀成現況材質全然不符規定之失職後果。(四)監造技師於執行業務時,未確實執行應盡之義務,以致碎石級配與設計不符、AC路面平整度及壓實情況不佳,另於各分項工程檢驗停留點如鋼板樁打設、版橋與溝牆筋彎紮情形及交通標誌基腳設置情形等,皆未有查(抽)驗紀錄。(五)監造單位辦理本案變更設計時逾期,造成工程拖延。因而遭○公所交付懲戒。

經查上開缺失,除(一)、(五)項之缺失經工程會技師懲戒委員會認非屬該技師之缺失,不再論究外,有關(二)、(三)、(四)等三項缺失,除有○公所公文及所附規劃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記錄、○公所公文及所附監造計畫書、工程預算書可稽外,其中於監造時,未事先於碎石級配料源供應地作材質檢測,致現況材質不符規定之缺失,同持為承包商及監造單位亦於查核當日自行承認。另外,AC路面平整度及壓實情況不佳,不符契約規定之缺失。該技師於懲戒程序謂:「AC路面鋪設完成後,針對平整度本公司並未有相關設備進行平整度檢測,針對平整度部分僅採目視或直視進行檢測,針對接縫處及起終點新舊銜接處,確實有不平整之處。」、「壓實度不佳處,集中於路旁混凝土水溝側牆上;壓實機無法夯壓之處,採人工方式加強」,顯示該技師對缺失坦承不諱,故該技師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之情事。

決議

該技師執行業務未善盡監督施工廠商之監造責任,致未能發揮確保工程品質之功能,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依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應付懲戒。從而原懲戒決議衡酌該技師事後態度並採取改善措施,決議該技師應予停業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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