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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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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36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莊均緯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桃園縣政府要求本會會員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方可受聘桃園縣營造業」案終於落幕 

﹝本報訊﹞自今(101)8月開始,桃園縣政府要求本會會員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方可受聘桃園縣營造業。此項違法營造業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之措施,本會立即行文桃園縣政府,說明桃園縣政府為準直轄市,方能成立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也因其為準直轄市,本會會員依法不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

詎料桃園縣政府自認其為縣級政府,並行文內政部釋示,內政部回文亦同意桃園縣政府之看法,駁回本會之說明。本會無奈之下,只得行文工程會、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法規會,除工程會表示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係依準直轄市之相關條款成立,而行政院及內政部之法規會均未回應。

本會最後行文內政部民政司,請釋示桃園縣政府究係縣級政府或準直轄市,內政部民政司以中華民國101 11 6 日內民司字第1010353512 號函函復本會說明:「有關貴會請釋桃園縣政府是否"準直轄市"乙案,復如說明…桃園縣已於99 6 月設籍人口達200萬人已上,符合上開規定,並自100 1 1日起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

最後營建署在今年11 27 日於營建署召開「研商桃園縣政府營造業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弔詭的是,當日營建署邀請的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法規會均未出席,反而是營建署邀請一位謝律師作為法律咨詢者。

不過謝律師之意見倒頗為中肯,茲摘錄如後:「...」桃園縣在升格為準直轄市後,即設立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以101I011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函示,其並未違反技師法第26條規定;惟該縣雖升格為準直轄市,其仍屬縣之層級。故在桃園縣正式改制為直轄市前之過渡時期,業已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或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者,皆可視為「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所規定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並得以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

營建署於今年11 27 日函送當日之會議紀錄,結論如下。

按桃園縣在未適用準直轄市相關規定前,其境內營造業所聘任為專任工程人員之土木技師者,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均為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而桃園縣在升格為準直轄市後,即設立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以101I011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函示,其並未違反技師法第26條規定;惟該縣雖升格為準直轄市,其仍屬縣之層級。故在桃園縣正式改制為直轄市前之過渡時期,業已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或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者,皆可視為「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所規定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並得以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

依上述結論,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會員,不論加入之先後次序,不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纏訟近5個月之爭論,於焉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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