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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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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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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葉榮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會業務併入交通及建設部之新思維

-行政院組織再造新方案之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陳振川 主任委員

壹、建議方案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因行政院組織再造,現行規劃係一分為三,切割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及建設部、財政部,此舉將造成公共工程相關業務事權分散,不僅影響政府每年約4,000~5,000億工程之執行,亦將對工程產業造成衝擊。為此,本人特向行政院反映,並陸續與各機關進行研商,提出將工程會大部分業務併入交通及建設部之本建議方案。

 

貳、會商過程

一、    工程會101629日函送「工程會因應組織再造之業務及人員移撥提案-協助工程產業發展之無縫接軌規劃」資料,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

二、    研考會101716日邀集行政院法規會、財政部、交通部、主計總處、人事行政局、經建會等會商,決議略以該業務重新檢討調整方向原則可行,列為向行政院請示事項。

三、    工程會101717日邀請工程相關產業界公會理事長及學界座談,與會人員約50位均認為工程會業務應整合於交通及建設部。

四、    工程會陳振川主任委員101727日拜會財政部張盛和部長,張部長表示從業務及職能考量,就政府採購業務移撥交通及建設部,樂觀其成。

五、    行政院江宜樺副院長10186日主持「研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行政院組織再造協助工程產業發展之規劃事宜」會議,交通部同意配合政策承接業務。

六、    行政院陳冲院長101814日主持「研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報因應行政院組織再造協助工程產業發展之建議事宜」會議,決定略以如下:

(一)    依自10211日施行之「財政部組織法」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政府採購業務為其掌理事項。

(二)    配合組織改造,有關「公共建設計畫之審議及管考」業務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工程技術及經費之審議及管考」業務則由交通及建設部辦理。

(三)    政府採購業務宜由單一機關主政較為妥適,俾利業務運作完整。

(四)    為加速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目前仍以積極完成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立法為優先目標。此外,配合政府採購業務之調整,於10211日財政部組織法施行後,另行研議修正財政部組織法相關條文,屆時並同步修正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

(五)    依行政院法規會研析建議,後續可考量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為行政委託之依據,並做為過渡時期財政部委託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之備案。

(六)    有關102年度概算編列部分,促參業務預算編列於財政部;政府採購業務預算暫列於原機關工程會,10211日並依據「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配合業務實際調整情形適時據以執行相關預算。

 

參、建議方案優點

一、            事權統一,提升行政效率:工程會自84720日成立迄今,已建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之採購、技術與管理體系,並為工程機關及工程產業界遵循,即行政院組織再造前,政府採購有關工程產業之運作模式,係由業者對應4個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工程會),並以工程會為主要對口。行政院組織再造後,工程會業務將一分為三(預計10211日啟動),分別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及建設部、財政部,依該現行規劃,工程會所建立之公共工程相關管理體系由3個部會分別主政,將造成業者對應6個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內政部、勞動部、交通及建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財政部)之情形,即工程產業與各政府工程機關未能感受政府組織再造之效益,尚因對應機關由4增為6,反受其害,效率降低。本次建議方案,將工程會大部分業務併入交通及建設部,即係維持現行業者對應4個機關之方式,可減少界面,提升行政效率。

二、            工程相關產業界及學界全面關心及支持:工程產業的就業者,以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建築師事務所四類為例,約87.86萬人,佔我國總就業人口約8.1%,推估影響人口約186萬人。全國營建產業界及學界於10181日向立法院及行政院陳情,建議政府組織再造有關營建相關產業的輔導與管理事權應予統合,由具備工程專業的部會主管,以免影響公共工程執行效率與品質,以利工程產業發展。具名公協會包括中國工程師學會、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余烈理事長亦表達全力支持及協助。對營建產業界而言,雖「工程會」消失,但併入「交通及建設部」在感情上及實務上較為合理,且普遍接受。

三、            符合監察院建議及期待:監察院於10053日曾函文行政院表示,現行將工程會一分為三之規劃,將難以維持採購及工程制度之完整,為利公共工程及採購事務之推動,宜維持設立獨立之主管政府採購與工程專責單位。本次建議案雖未能完全符合監察院之建議,惟工程會大部分業務併入交通及建設部後,其原有主要業務並未打散,相對而言,較符合該院期待。

四、            資訊軟體、法令及人力整體移撥,行政運作無縫銜接:鑒於10211日組改啟動在即,而組改配套之軟體、法令等仍待整合,若採行本建議案,可提供無縫接軌服務。

五、            現址辦公,便利服務對象:政府每年約執行4,000~5,000億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以100年為例,即有4,338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而工程產業的就業者,亦佔我國總就業人口約8.1%。工程會移撥入交通及建設部同仁若在工程會現址提供各界服務,對各機關與工程產業最為方便。

六、            有助於工程會同仁職涯發展:工程會同仁多具工程背景,若人員移撥至交通及建設部後,相較於移撥至財政部或國家發展委員會,較易於該部流通陞遷,具長遠發展性。

 

肆、結語

工程會建議將其大部分業務撥入交通及建設部的新思維,已獲行政院陳冲院長體察組織改造及工程產業長遠發展,做出關鍵性裁示。就營建產業而言,相關產業輔導與管理事權統一,維持其參與公共工程時對應4個機關的現況;就工程主辦機關而言,工程行政運作體系、資訊軟體及主管對口等變動幅度最小,無縫銜接;就工程會同仁而言,有助其長遠職涯發展。因此,本新思維若能順利落實推動,可創造營建產業、工程主辦機關及工程會同仁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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