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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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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8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0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蔡震邦 理事

案由

○技師辦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等改善工程」等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查有涉嫌違反技師法情事,而被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技師於辦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等改善工程」等3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時,未於所為之圖樣及書表親自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具相關事證,以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規定,依營造業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理 由

按「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除應由技師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本法所定之行為者。……」、「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16條者,應予申誡。……」為技師法第16條、第39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年○月○日查核○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受○縣政府委託之技術服務案件執業技師執業情形,○技師為該公司之承辦技師。查○技師於辦理「○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等改善工程」等3件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時,有未於預算書及設計圖說親自簽名及加蓋執業圖記之情事,經工程會提送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作為義務情事之事證,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移送懲戒。依前開移送懲戒事由,該技師業於答辯書及書面陳述意見時坦承確有所為預算書及設計圖說未親自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情事。按○技師為前開技術服務案之設計及監造技師,對於執行職務所為之圖樣及書表負有覈實並依法簽署之責,○該技師於本案並無不能親自簽署之情事,其承辦案件所製書圖漏未簽署,核有過失,違反本法16條規定之事實明確。

決議 

綜上所述,按技師受委託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業務,應依營造業法第16條規定,就所為書圖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被付懲戒人確有所製作之書圖漏未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情事,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足堪認定。依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付懲戒人應予申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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