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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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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7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19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案由

19位辦理逐案簽證建築師或技師,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或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者,擬涉違反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審議委員會依營造業法第61條第3項罰則審議。

相關條文及函釋

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5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營造業法第61條第3項:「第66條第4項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違反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或未加入公會,或受理委託簽章後未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者,予以警告或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決議

經○審議委員會決議如下:

1.  本案19位逐案簽證技師經委員會討論後共可分為下列幾種違規態樣:

(1)       技師表示,無法即時取得營造業攬手冊而延遲向主管機關報備。

(2)       工程主辦機關合約書訂製時間過久及承攬工程手冊上用印時間,皆已逾開工時限,致技師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報備登錄。

(3)       緊急搶修工程無法於開工時報備。

(4)       技師配合營造業辦理後續請領使用執照事宜補辦逐案簽證程序。

(5)       技師配合營造業業績登記時補辦逐案簽證程序。

2.綜上所述,請作業單位釐清本案19位逐案簽證技師違規情形是否屬於上述五種態樣並從寬認定,蓋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之第3條規定,與實務上技師報備登錄情況有所出入,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方予處罰;另請作業單位比照現行便民措施,擬簡化技師報備登錄之程序,及比照基隆市政府訂定逐案簽證落日條款通知各公會周知,以讓逐案簽證業務順利推展。

101914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工施字第1012524673號函副知本會,略以於工程決標後以決標公告先至工務局掛件,缺件部份可於合約訂製完妥後再行補附,合約未訂製完妥前,缺廠商工程手冊,工程合約與大小章並不影響報備登錄之進行」。筆者在此建議本會技師辦理丙等逐案簽證時,如營造廠於開工後要求技師簽章,惠請不予配合。因開工後的簽章工作未在您及營造廠的契約內,如果您礙於人情壓力,那任何人也無法給予免懲戒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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