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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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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2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張錦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懲戒案例介紹(14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營造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如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公司應依規定於3個月內聘任專任工程人員。本次案例為營造公司疑涉及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未在3個月內聘任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處分。因此,該營造公司依營造業法第67條規定,被提請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

事實

○營造公司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於6個月後始聘專任工程人員之申請,已逾營造業法第40條規定3個月內另聘之期限,顯已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造法第56處分。

相關條文

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3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違反第11條、第18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6條、第30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40條或第42條第1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決議

該營造公司違反營造業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屬實,經○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決議後依營造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作成「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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