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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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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12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林士誠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來函照登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稿

貴報民國101428803期刊登之「地下開挖工程鄰損案例與處理建議」乙文,文中所提捷運信義線JRX072標工程為本公司所承攬,因文章內容與事實不符,爰請貴報代為聲明如下:

一、 文中所提建物為民國(下同)66年建造之鋼筋混凝土建物,本公司施做工程前,早已遍布裂縫。本公司於施工前曾委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製作「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報告中之照片開工前建物之鄰損處與文中所提鄰損處一致,足見建物毀損於施工前即已存在。作者稱建物裂縫係本公司施做造成云云,並不符實,此觀圖一所示照片甚明。

二、  該文指稱「承商工地主任曾現勘多次,建議能先做保護措施,惟截至目前為止仍遲遲未獲回應及處理」,也非事實。本工程地下室開挖前,本公司曾提送經專業技師審查的「安全支撐施工計畫書」、「擋土支撐計算書」、「建物保護計畫書」、「連續壁施工計畫書」等文件給業主,經業主備查後據以施作,目的即在於保護鄰房免因工程而受影響。工地北側依契約規範採用隔幕式高壓噴射灌漿,已儘可能地採取鄰房保護措施。作者稱本公司未回應與處理其先做保護措施之建議,與事實不符。

三、  作者在技術專刊欄發表文章,按理應著重於技術、學術方面之討論。然觀其文章內容,建物毀損之照片佔極大篇幅,對於預防損害發生之建議,卻僅有「在施工前先進行土壤性質評估與分析」、「必要時灌漿予以固化」、「設計單位與業主應將安全分析、必要的地盤改良措施極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考量及防範」等寥寥數語,該文之學術價值可受公評。

四、  學術基本道德力求理性、客觀、誠實、公正,不得有不實之評價或虛偽陳述之情形。作者既在技術專刊欄發表文章,自應遵守學術道德:不但應該據實記載事件經過;亦避免與討論對象有利害關係,以免借學術討論之名,行攻擊他人之實。經查,作者即住在文中所提建物內,對於該文顯然有利害關係,自應敘明作者居住在該案建物之事實。再者,本文發表後,站體之地面聯合開發商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執該文行文捷運局,指摘捷運局隱匿該工程有鄰損事件導致捷運局來文質疑本公司,令本公司甚感困擾,也懷疑作者發表本文之用意。蓋作者對於施工經過知之甚稔,自應完整、客觀陳述事實,然作者卻隱瞞本公司曾在10134日本於敦親睦鄰之態度,派員為其修護建物之事實、稱圖片中之建物損害係本公司施工所造成。作者表示「承商工地主任曾現勘多次,建議能先做保護措施,截至目前為止仍遲遲未獲回應及處理」不僅與事實不符,亦與學術研究無關,本公司對該文深表遺憾。

五、  本公司於施工期間依監測計畫確實監測。依據監測資料顯示,該棟建物施工期間法線方向僅傾斜0~50秒、切線方向僅傾斜50100秒。整體而言,對於鄰房之保護良好,相關監測資料如圖二。

六、  以上事實尚請各方賢達明鑒。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謹啟


圖一 原文刊登照片與施工前鑑定照片比對

位置  原文刊登照片(101428) 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照片(981214)
出入口外側
出入口內側  
出入口地坪  

 

圖二 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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