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 NO. | ||
|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0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副理事長 本次介紹案例,疑有技師於出國期間仍執行設計及監造業務之情事,疑涉嫌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以致遭工程會移送懲戒。因此,技師先進們若有長期出國之計劃,而無法親自執行業務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才不致因一時疏失而遭受懲處。 案例 ○工程科技師○○○辦理「○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工程會於民國○年○月○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以上之技師,復據該署○年○月○日函復工程會提供相關資料,其中○○○技師有出境超過6個月之情事。 工程會復查○縣○公所招標之「○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由○技師設立及登記為執業機構之○○技師事務所,於○技師出國期間得標及辦理結算驗收。案復經工程會函請○公所提供此案相關設計及監造文件,另查有此案開工報告、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工程竣工報告、監造計畫書、監造日報表、竣工結算書、施工材料送審及材料試驗報告等相關設計及監造文件,均加蓋○技師之執業圖記並簽署,疑有○技師於上開出國期間,仍執行設計及監造業務情事。 公會向工程會說明 查技師本人並無違法故意,且本案工程規模甚小,設計監造費用僅○○萬元,與該所歷年業務量比例甚小,純屬單一疏失事件,依比例原則,疏失責任尚屬輕微。而本案技師因員工疏失而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及第19條第1項第6款,該技師已坦誠有疏失情事,並知改過,爰建請 工程會能從輕發落,給予最輕之懲處。 工程會決議 本案技師違反技師法規定一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予申誡;另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應予停止業務6個月,因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停止業務6個月部分。 附註: 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據當時法令辦理) |
Top | Ba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