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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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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10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葉榮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技師懲戒案例介紹(02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副理事長

本次介紹案例,疑有技師於出國期間仍執行設計及監造業務之情事,疑涉嫌違反技師法相關規定,以致遭工程會移送懲戒。因此,技師先進們若有長期出國之計劃,而無法親自執行業務時,應注意相關法令之規定,才不致因一時疏失而遭受懲處。

案例

○工程科技師○○○辦理「○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技師中央主管機關移送懲戒。

移送懲戒意旨

工程會於民國○年○月○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連續出境超過6個月以上之技師,復據該署○年○月○日函復工程會提供相關資料,其中○○○技師有出境超過6個月之情事。

工程會復查○縣○公所招標之「○重劃區○向補路改善工程等○件」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由○技師設立及登記為執業機構之○○技師事務所,於○技師出國期間得標及辦理結算驗收。案復經工程會函請○公所提供此案相關設計及監造文件,另查有此案開工報告、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工程竣工報告、監造計畫書、監造日報表、竣工結算書、施工材料送審及材料試驗報告等相關設計及監造文件,均加蓋○技師之執業圖記並簽署,疑有○技師於上開出國期間,仍執行設計及監造業務情事。

公會向工程會說明

查技師本人並無違法故意,且本案工程規模甚小,設計監造費用僅○○萬元,與該所歷年業務量比例甚小,純屬單一疏失事件,依比例原則,疏失責任尚屬輕微。而本案技師因員工疏失而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6條及第19條第1項第6款,該技師已坦誠有疏失情事,並知改過,爰建請 工程會能從輕發落,給予最輕之懲處。

工程會決議

本案技師違反技師法規定一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違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應予申誡;另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規定,應予停止業務6個月,因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停止業務6個月部分。

附註:

技師法第16條: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據當時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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