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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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04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我有話要說

各位土木技師朋友:

我是潘文昇,目前擔任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公共關係委員會委員(會員編號502),也是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會員編號029)。從事技師工作已近48年,對歷任公會幹部為全體會員權益之保障與爭取,犧牲奉獻,感佩不已。近年來透過實際參與,對公會這個大家庭更滋生濃厚的感情與珍惜。

    最近接到一些信函,針對省公會貸予新北市公會購置會所資金乙事,不斷地杯葛,感觸良深,同時身為兩會會員的我,有些話如鯁在喉不吐不適,誠然,公會任何事情每個人都可以有不同的意見,但必須透過正常管道與程序討論與議決,才能讓人誠服。公會係人民社團,除章程明訂必須會員大會議決或追認事項外,理事會是公會當然的最高決策行政機構,會務採理事多數決,監事會則為監督單位,查核理事會有無濫權失職,制度上舉世皆然,一體適用。本案據悉早經省公會按程序提報理事會經多數通過,監事會也認為無不妥,理應照案執行,否則理事會功能何在?就事論事,本案既為相關法規所允許,又為省市兩公會創造雙贏,何樂不為,難道不值得喝采!

整個過程公開透明,無人贏取私利,我願以新北市會員的身分,感激省公會雪中送炭,拔刀相助。對新創立公會適時幫忙購置永久會所,同時我更願意以省公會會員的身分感謝省公會理事們,在收入日漸拮倨的情況下,有膽識有擔當來替公會創造合法利潤,造福全體會員,向你們致敬。也對你們因而遭受的委屈表達不捨與不平,誠懇的希望此事到此為止,所有的會務運作應以會員權益為優先,每個人應有遵守多數決的氣度與涵養,不能為反對而反對,非但於事無補,也易傷和氣,是非對錯,自有公斷,沒完沒了,恐惹嫌惡。讓大家留更多時間與力氣,貢獻在建設性的會務上,方為全體會員之福,願共勉之。

                                       潘 文 昇    敬上

                                        2012.4.18

                                      於赴紐約飛機上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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