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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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文林苑」時代的「都市更新」思維 | |
最近士林「文林苑」都更強拆爭議沸沸揚揚、滿城風雨,事發後檢討各方的對錯,政府依法行政執行強行拆除錯了嗎?建商在商言商、將本求利,依法規劃設計並請求政府強行拆除錯了嗎?先行遷出的36戶苦等更新重建無著、要求政府強行拆除錯了嗎?被強行拆除的王家兩戶守護自己祖產、捍衛財產權錯了嗎?如果大家都沒有錯,那問題出在哪裡? |
江俊謀 技師 前言 一般公共工程契約履約期限分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等3種工期計算方式。其中限期完工者,乃指承包商須於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工。此種工期計算方式,承包商需承擔大部分工程遲延風險,對承包商較為不利。實務上限期完工工程於履約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非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致影響工期時,是否可展延工期,延長履約期限,常為工程逾期時雙方爭議之論點。 |
-兼論「財產所有權絕對」與「財產所有權社會化」之張力 鄧勝軒 技師 背景概述 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文林苑」都更案,是在98年6月16日核定公告實施,超過75%以上住戶都同意都更,僅王姓住戶不願自行搬遷,因此,實施者(建商)於99年1月25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向北市府請求代為拆遷土地改良物;北市府為協助雙方達成共識,以居中協調角色多次主動邀集雙方協調但仍未果,經多方考量本案仍有多數住戶殷切期盼回歸家園,且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住戶所提相關疑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就聲請暫緩執行訴求部分,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也函文內政部請示後,仍要求依法執行。 |
﹝本報訊﹞今(101)年3月22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余烈理事長、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洪啟德理事長暨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榮根理事長、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藍朝卿理事長、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江世雄理事長及雙方公會理、監事連袂赴宜蘭縣政府拜訪吳澤成副縣長,就土木工程法推動事宜請益。 |
曾健助技師 筆者在技師報737期,寫文建議技師、建築師及公共建築設計人員,在設計時採用立式便斗,而不採用掛壁式便斗。但一般的立式便斗(如照片1),其底部有凸出外緣,常有水滴外落現象,造成清潔人員清掃的不便。今日在新開張的好市多公司如北高雄大順店(美式大賣場),看到很好立式便斗施工法,特提出給設計人員參考,它採用美國標準牌(American Standard)立式便斗,如照片2所示,廁所地面剛好與立式便斗之底部齊,使地面排水可向便斗洩水孔排放,既避免水滴外落,又方便清潔人員清掃,值得設計人員及衛浴製造商參考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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