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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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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善用ADR爭議處理機制

降低交易成本,永續營建產業發展

先前工程會統計,97年度之採購爭議總收案件數達1,730件,其中履約爭議調解案即占1,140件,創下自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制度實施以來之收案量紀錄。面對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數逐年攀升,工程會認為,應自源頭減少爭議之發生,並著重法制面之檢討與改善,例如修正相關採購法令、契約範本等。

工程會經過近3年多努力,特於民國101120日網站公告指出,政府採購爭議申訴、調解收案件數已經逐年下降(981,620件、991,244件。1001月至12月底止申訴、調解總收案件數為1,139件,較98年、99年同期總收案件數各減少481件、105件),足見從源頭管理的做法已逐漸發生效果。惟此新聞公告一出,工程界、法界一片譁然,是否「自我感覺良好」呢﹗本報並非否定過去工程會之努力,但工程會應真正探討調解案件量減少之真正原因,工程會應一併統計廠商至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否也相對增加了。

工程會於97530日改變履約爭議審議方式之後,由過去調解委員單獨審議改採大會合議制,且調解方式已趨向訴訟化。採購法第85條之12項雖可強制仲裁,惟若機關與廠商雙方立場差距過大,以致於調解委員做不出調解建議或方案,亦或者做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太過嚴苛,均無強制仲裁之適用。

基此,很多廠商不一定願意去工程會調解,而仲裁必須雙方合意方得提出,以現今氛圍多數工程主辦機關不願意選擇仲裁方式,廠商只好無奈選擇訴訟方式。但對於工期爭議,若選擇訴訟方式,曠日廢時,等訴訟完成後,恐怕都已經完工許久,但機關基於公務人員職責必須依法行事,勢必先進行逾期罰款,甚至沒收履約保證金、停權等措施,對廠商又情何以堪。

政府存在目的係為人民服務,人民繳稅供養政府,政府每一項政策或行政措施的提出,都必須思考對人民及國家未來發展的深遠影響,更應充分發揮同理心,急民所急,苦民所苦。

目前受到少子化影響,多數家長對於孩子大都極力保護,已不願意讓孩子選擇土木營建相關科系就讀,而讓他們去選擇資訊、電子等系所就讀,以致於現今國內大專院校土木營建相關科系經常招生不足。既使是國立大學也是如此,且學生素質每況愈下,很多畢業學生也都不願意留在土木營建產業,如此惡性循環絕非是工程界之福。

公共工程屬性其複雜度、專業性均高,且易受外在因素影響,風險性極大,從法律經濟學觀點,若有公平合理風險分擔之約定,將可減少爭議發生機會。而好的爭議處理方式設計,一旦雙方進入賽局,則可促進雙方妥協,降低交易成本,而使社會總體效益獲得最大。近年來WTOAPEC等國際經濟組織,皆致力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制,無非希望免除冗長的司法程序,以專業和效率來處理商業活動所引起的糾紛,這也包括FIDIC合約履約爭議條文處理機制之設計,以及爭議審議委員會(DB)制度設計。國際工程之紛爭事件,必須講求效率,法院訴訟方式並非為國際認同,採用ADR機制則能有效率解決國際與國內工程之糾紛。

綜上,本報呼籲:政府存在目的是為了服務人民,政府有責任建構營造產業為一個好的生存環境,而建立一個公正的履約爭議處理機制,乃為政府施政當務之急, ADR為國際經貿環境之所趨,政府應儘速推廣採用,唯有好的營建生存環境,年輕學子才願意優先選擇土木營建系所就讀,營建產業方能得以永續發展。

 

註: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之英文縮寫,中文意義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例如爭議審議委員會(Dispute Board,DB)、和解、調解、仲裁等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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