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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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換照 自動展延 ﹝本報訊﹞今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技師法修正案,終於在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60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隨即於中華民國IO0年6月29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231861號函各相關單位,說明依新修正技師法(下稱本法)第8條第4項及第7項規定:「執業執照有效期間為6年(第4項)。本法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各科技師,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第2項及第4項規定(第7項)。」 技師執業執照(以下簡稱執照)有效期間(簡稱效期)由4年修正為6年,即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照之各科技師,適用效期為6年之規定。 為因應執照效期修正之重大變革,執照發(換)照原則簡述如下: (一)新申請執照者,依新修正本法第8條規定發給6年效期之執照。 (二)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照之各科技師及已屆須換發期限並已完成換發領有尚未生效執照者,工程會將主動依效期屆滿日分批函知個別執業技師,郵寄地點為執業機構所在地,並於函中說明執照之效期由4年修正為6年,以及修正後執照效期之起訖日期,俾供執業技師作為原執照效期延後2年之證明文件,並且原執業執照無需向工程會申請更換。 (三)本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執照效期已屆滿或已自行停業並註銷執照者,依「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規定,就審查合格者換發6年效期之執照。 工程會為充分維護技師執業權益,適用上開說明(二)之各科執業技師,自原登記4年效期屆滿次日起,得以該執照併同上開工程會函發之正式公函,延長2年效期繼續執行業務,無需再申請登記6年效期之執照。 執照相關登記資料,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公告資訊\技師執業執照查詢),技師如有需要,可至上開網站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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