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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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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56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施義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公會組織彈性 強化專業自治

攸關廣大技師執業權益的技師法修正草案,終於在100531日立法院3讀通過,解決了廣受技師關注的技師法第24條加入公會之規定。因五都成立,若依原技師法條款規定,技師必須加入執業所在地方能執業,若在全國執業,最多需要加入6個公會,為此技師們深受困擾與不便,因此,為解決此不合理之問題、維護技師權益及落實技師專業責任,於是公會推動技師法修正案,經由長期努力奮鬥之下,總算撥雲見日,終於3讀通過,使得往後執業技師僅須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可於全國執業,不僅是技師福音,更凸顯將來專業技師團體所扮演的社會責任,更加重大。

為發揮技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技師須加入技師公會始得執業,惟不應強制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同一科別技師公會,浪費社會資源,爰公會推動修正為僅須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得於全國執業。另技師公會不得拒絕技師加入,為使公會與會員間權利與義務對等,增訂技師負有依技師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

國內經濟環境快速發展,技師業務及責任日益加重,為改善技師執業環境、促進技師專業功能的發揮、提升技師執業品質,在全聯會余烈理事長、省公會施義芳理事長帶領及各公會理事長努力之下,持續不斷奔走立法院,說明本草案修正之原由及重要性,並經由不斷地溝通與討論,皇天不負苦心人,終於開花結果,而此次修法,對技師執業及管理合理化、落實專業責任、強化技師公會資源有效統合運用、促進自治自律等,實為一大助益。

另外,有關「外國人依我國法律應技師考試及格者,得依第5條規定請領技師證書,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技師之法令」。行政院版本提議外國技師進入本國,得依平等互惠原則,以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行之;其及格者,發給技師認許證書。然而,國內公共建設及工程市場已趨飽和,且國內技師素質高、具競爭力,為維護國內技師之權益,經由公會理事長們強力阻擋與力爭,以致該提案無法通過,實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此次,技師法修法過程得以順利達成,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人,除感謝立法委員們的支持與肯定之外,更要感謝共同打拼的戰友與同仁,一起共同奮鬥與付出,始得修法順利成功,雖然過程辛苦,但結果是美好的,實感欣慰,充滿喜悅之情。未來本會將秉持一貫原則,持續不斷地爭取與維護技師之權益,以發揮技師專業功能、提升技師執業品質及善盡社會責任,進而提升技師專業形象。新修正技師法條文內容及對照表,請參閱本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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