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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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蘇花改時代 應提昇工程及人文素養 | |
蘇花公路因梅姬颱風中斷25天,經工程人員全力搶修下,終於全線搶通、恢復雙線雙向通車。花東民眾欣喜若狂:「終於通了!這樣可以節省很多時間,往來台北不用再繞半個台灣!」。蘇花公路與北迴鐵路是台灣北部與東部之間陸路直線運輸的唯二通路。北迴鐵路歷經雙軌化的拓寬及實施電氣化的升級,往來之間便捷不少;而蘇花公路除了拓寬為雙線之外,欲再新建的「蘇花高」工程,在「經濟開發」與「環境保育」兩者之間卻難以選擇,一直無解;直到歷經「蘇花替」、「蘇花改」這兩個階段,演變成「環境保育」與「社會公義」之間的選擇,才露出一線曙光,再經梅姬颱風1021水災的催化,終於有條件的通過環評大會。 |
鄧勝軒技師 前言 興建國道東部公路的主要計畫目標,是當年主政者李前總統為配合產業東移政策,由於產業東移必須有一個快速公路網路,當時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提出之計畫,惟如今產業東移已經失敗,而現今日政策目標又不明,因而產生是否興建之爭議,至今蘇花高爭議已經20年,每年無論縣市長或立委選舉,總被政治人物拿來作為選舉之議題。此次,梅姬颱風重創蘇花公路,是歷年之最,使得爭議多時之蘇花高興建爭議又重新浮上台面。根據公路總局調查發現,共造成台九線蘇澳至東澳段兩處路基發生缺口,如圖1,也造成陸客或台籍同胞20餘人失聯或死亡。花蓮縣長及花蓮人要求一條平安回家路,馬英九總統承諾年底「蘇花改」動工,改善交通。目前環評大會於最近有條件通過,確定蘇花改將要動工。但是,仍有人認為蘇花替仍不夠安全,仍應興建蘇花高才是真正一條安全平安之回家之路。 |
-法律與結構工程之對話- 蔡志揚律師、婁光銘技師 3.本判決值得探討之處 (1)本判決要求鑑定的項目與前一判決相較,似乎少了許多,尤其前一判決要求鑑定「耐震能力」,所費似乎過鉅。 (2)本判決似認:倘若「已足對系爭房屋之建築結構、安全性等造成影響」,解除契約即為合法,較前一判決須「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寬鬆。 |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於民國93年時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12條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95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嗣後,主管機關經濟部捐助成立非營利性機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稱TAF,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並依標準法第1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標準化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前項標準化及認證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委託TAF辦理實驗室認證業務,從而,使TAF成為國內唯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換言之,因為管理要點之規定,竟意外造成自95年度起,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公告金額(即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僅得由TAF所認證之實驗室出具實驗報告。而有關上開管理要點第12條之規定不妥之處,本文作者已於技師報第616期敘明之,尚祈讀者參閱。 |
拱祥生 技師 前言 為顧及人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政府均依醫師法嚴格要求醫師必須親自執業,不得以無執照的密醫代替,且一旦醫師發生疏失,大都影響僅及於個人。至於金額龐大的公共工程,在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過程中若不慎疏失,其危及之公眾安全與影響,將數倍於醫療過失。因此,政府主管機關已經由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立法,要求落實技師簽證與執業制度,近年來在產、官、學共同努力下,已經大幅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惟在修法過程中,對於具關鍵樞紐與實際負責辦理工程之計畫經理或主持人資格,各級政府機關並未嚴格要求由具技師資格者擔任,似對公共工程安全造成不小之隱憂,值得主管機關的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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