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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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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25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周子劍、巫垂晃、梁詩桐、洪建興、陳清展、余 烈、涂泰成
     蔡得時、蔡震邦、吳亦閎、吳朝景、洪啟德、陳玫英、曾傳來
監  察 人:黃科銘、陳錦芳、鄭明昌、張錦峰、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 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周子劍

副  社 長:蔡得時、吳朝景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莊均緯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正視勞災人權暨規範營造業轉包

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工程930日於施工混凝土灌漿中倒塌,造成73重傷的慘劇,此一事件至今已歷數週,除單純工程技術與公安討論外,此處有必要就人權保障與營造業層層轉包進行檢討,以杜絕類似的悲劇再度發生

這次發生勞工災害的起因為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橋梁工程,因施工中灌漿支撐架的失敗,導致作業工人73傷,其中死者有6人為非法逃跑的外勞,1名為台籍的領班。而外勞與本國領班在事發之初,皆被認定非「合法勞工」或非「勞工」,而未能獲得任何理賠或慰助,此一慘劇呈現的是台灣對外來與本地勞動人口的無情與冷血及人權的斲喪,對照馬總統國慶時宣示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之際,更形諷刺。而前朝的執政者在人權上的成績亦相去不遠,因君不見在扁政府於總統府成立人權委員會時,中南部「越南新娘,保證處女」的招牌是如何地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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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衛生觀念與應有作為5探討

房性中 技師

近日來,參加公共工程查核工作之案例有增加之趨勢,雖然涵蓋之層面諸如:建築、公路、橋梁、排水設施以及機場等項目不一而足,但是,各項工程之從業人員普遍存在工地安全衛生觀念不足或嚴重錯誤之現象卻有增無減,部份人員甚至於曲解勞檢局法規條文之規定,陷自身於危險的工作場所而渾然不知。筆者期期以為不可,若未獲改善,則深為憂慮再度爆發重大工安事件之可能性,恐為期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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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政府採購沉窠之建議

賴明煌 技師

9301328分國道6號霧峰埔里段增建之國姓北山交流道工程,西行匝道橋梁的箱型梁進行澆灌混凝土作業時,疑為鋼架支撐不當、配重偏心不均、施工架鬆脫及混凝土灌漿震動等待查原因,引發骨牌連鎖效應造成該段節塊模板倒塌,其上營造作業人員自高達55公尺混雜材料、設備一併墜落,造成7人當場死亡3人受傷等慘劇,其中6名死者皆為違僱逃逸印尼外勞。此一我國中部重要橫貫高速公路西緣計畫建設全長約38公里,其中橋梁、隧道等佔82%,路堤路塹段佔 18%施工至今已7年,計已發生9次重大公安職災共有17人喪生,又以這次死傷最嚴重,其中所隱藏的採購制度的不合情理、上級通車壓力、行政干擾、營造環境惡劣、安衛勞動條件檢查與外勞管理及司法偵查等怠惰疏忽,讓相同災損一再發生,叫人痛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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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可以擔任促參案件的協調委員?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在政府日前債台高築但仍須辦理公共建設之情形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BOT(興建Build-營運Operate-移轉Transfer)方式興建公共建設仍是可能的選項之一,但BOT執行過程中之爭議處理機制是否健全合理,亦會影響民間參與投資之意願。而現行以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建設,廠商與機關間之工程履約爭議,因具有依賴法律外專業知識判斷之特色及基於快速有效解決爭端與增進採購效益之考量,遂採「先調解、後訴訟或有條件強制仲裁」方式處理之,即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雙方得依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之。反觀以促參法辦理之公共建設,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協調委員會之組成時機、方式及運作機制,以協商處理契約履行及其爭議事項。」故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簽訂投資契約時,得明定由雙方組成協調委員會,協商處理契約履行及其爭議事項。於協調委員會協調不成時,始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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