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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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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72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官明郎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施工規範制度之建立與強化

沸沸揚揚已逾1年的台北市貓空纜車事件,隨著T16邊坡保護工程及T16-1塔柱遷移工程,即將相繼於年底完成,冀望此事件能夠就此落幕,重新開啟貓熊、貓纜及貓空的「3貓」觀光盛季。在「貓纜」事件中,曾經喧騰一時的「井式基礎」施工規範爭議,或許已被ㄧ般人遺忘;但對於工程人而言,該爭議卻也值得檢討與警惕。本報認為應從工程專業的角度,還原事實真相,讓大家了解所謂『施工規範』之要義,正視施工規範之重要性,從而做一制度上的強化,以利工程品質之提升。

施工規範係對於工程材料材質規格、施工品質標準,乃至於計量與計價方式的準則加以定義;但由於營建工程係屬專案工程,因案制宜,個案殊異。當技術服務廠商承接機關的工程規劃設計案時,為符合個案工程之需要,發現機關本身的施工規範不足以完全表現時,即應補充相關內容或增列相關章節規範,名之為補充施工規範(或稱特訂條款、補充施工說明書),實際上就是施工規範之ㄧ環。惟實務上,國內各工程機關承辦工程的人員,對於施工規範的認知殊異,因此,同一機關之工程,常因負責人員不同而要求之施工規範有別,造成甚大困擾。

有鑑於此,工程會乃廣邀學者、專家,依工程內容的分類,制定了共計17篇的施工綱要規範,用意即是要全國的工程主管機關能因案制宜,有所參酌依循,並非ㄧ味盲目的直接引用。是故,在點閱官方網頁上的規範章節時,即會出現以下提示語:「本人已充分瞭解本綱要規範尚非屬施工標準規範,應用本綱要規範時,需就擬發包之工程特性,全面檢視本綱要規範之內容是否足可符合發包工程之需要,不致盲目照抄使用。」。工程會的用心很容易理解:因為基本上施工綱要規範內存有許多“中括號”的選項,是必須選擇或自訂的,例如取樣數是3,0005,000平方公尺為一組?時機是7天或14天?甚至於完全反義的選項如包括不包括等。

因此,在工程會架構下,各工程主管機關對於個案規範之擬訂,可運用增修刪減的權限,以符工程需求。此次貓纜工程之施工規範,因台北市政府官員認知之落差,誤認為係遵照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辦理,而遭致批駁非議,實在可惜。

目前,工程會對於施工綱要規範,雖仍不斷的隨時更新版本及新增章節,但部份工程主管機關,卻死抱原始版本而未對施工規範勤加更新,致許多內容偏於陳舊或不足,已不能符合新工程的需求。此外,新式施工規範的編製,已非昔日針對單一項目作條列式的說明,而往往須將單一項目,依性質及需求,將內容分別放在數個章節之內,各章節內亦依通則、材料、施工、計量與計價等,分開撰寫。各章節之間,或多或少存有必須援引的關聯性,故今日的施工規範已儼然形成一個網絡系統了,不熟悉此網絡化的關係,即不易掌握施工規範要求的精義。

本報呼籲:工程主管機關應建立其基本完整的施工規範,責成專責小組對其隨時強化及更新,至於各標案的補充施工規範部分,應儘可能的予以整合,視需要情況編入基本施工規範內。再則,對於工程人員就其施工規範架構、觀念與內容,應辦理基本的教育課程,如此方能奠立工程品質要求的基石。如果工程主管機關之人力與專業技術有所不足,建議除應善用技師公會廣大之專業技師群,協助修訂合乎時宜需求之施工規範外,個案則可委由技術服務廠商增刪,以利工程品質之控管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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